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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拍卖地名关键在收益如何使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7日13:26 云网

  10月18日,武汉市政府办公厅宣布将实行地名有偿命名制度。即通过协议和拍卖的方式,将新建的或者必须改名的道路、桥梁、广场等公用设施以及住宅区的命名权进行出售。所得资金,将全部用于地名管理资金。有媒体认为,地名命名权作为一种公共资源,政府不该垄断。也有网友怀疑,这是一种权力寻租行为(10月26日《新京报》)。

  近年来,采用拍卖地名冠名权的形式为城市建设筹措资金,已成为不少城市建设开

发的一条新途径,也出现了以企业命名的道路。如知名度非常高的是青岛市海尔工业区的海尔路,还有一些贫困地区接受企业捐赠修建的道路,也以企业名称命名。在南京,几年前就有了西门子路、金陵饭店路、青岛啤酒路、金箔路、普天路等一批“企业路”,“路名经济”已成为一座蕴藏财富的金矿。

  有观点认为,地名的命名权是全社会的一种公共资源,政府不应该垄断,尤其不该垄断后将其用于商业目的。这种观点咋看起来有些道理,但其忽略了一个根本的概念,那就是“集中管理”与“垄断”不能划等号。地名管理是政府的一项管理工作,地名的命名权限在政府,这是有国家法律规定的。诚如武汉市地名管理委员会主任曹雨生所言:垄断是指经济行为,不是指行政行为。如果政府不来“垄断”命名权,那谁又有这个资格和权威来“垄断”呢?

  什么又叫权力寻租呢?权力寻租简单地说就是出租权力牟取暴利。政府官员行使各种政府行为,对资源进行调控,此为行使权力。可以想象,如果新的地名命名过程不透明,一些企业和个人仅仅靠说服当权者,花很少的一点成本就获得命名,这才是典型的权力寻租呢!比如说,某条新建街道还没有命名,一家避孕套企业买通地名办负责人,完全有可能将街道命名为“避孕套”。从一定意义上说,新地名以拍卖的方式命名,反而是规避权力寻租的有效方式。

  所以,与其说公众质疑的是“垄断”或“权利寻租”行为,不如说关注的是拍卖收益的使用问题。如果地名办仅仅把拍卖收益作为单位的“小金库”,给领导发奖金了,给员工发福利了,那么说其权力寻租就无可厚非。当前,武汉市已经明确了地名拍卖要把好的“三关”,即:范围关、名称关、资格关。笔者建议,要真正达到优化城市资源的初衷,不妨加上一条“收益关”,地名拍卖的收入由政府财政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地名管理和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

  当然,城市的构成中还有重要的组成部分就是文化,过于浓厚的商业氛围,将会冲淡城市的文化氛围,降低城市的文化品位。地名反映着一个城市的历史文化,我国很多地名是长期历史文化的积淀,所以,保证新地名和原来的历史文化和谐也是必需的,这是地名作为社会公共历史文化产品属性的必然要求。拍卖范围应仅限于新建街道和长期未命名街道,能够反映城市历史文化和群众认同感强的地名,不应纳入地名有偿命名范围。

  综上所述,地名冠名权是城市资源的一个组成部分。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公开拍卖地名冠名权,如果操作得当,不仅可以多渠道地为城市建设筹集资金,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民众福利。当然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始终关心的——也正是我们一直强调的——是如何做到合理、规范、透明。

  [作者:陈才]

  责任编辑:一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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