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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贪官岂能如此轻易被认定为自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7日16:32 四川新闻网

  10月25日,安徽省卫生厅原副厅长尚军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在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对收受贿赂90万余元、98万余元的巨额家庭财产来源不明的指控,尚军当庭承认。法庭还根据省纪委的证明,认定尚军自首和有重大立功表现。(2006年10月26日《新安晚报》)

  收受贿赂90万余元,比起那些动辄数百万甚至上千万的巨贪来,真是小巫见大巫。

但是,尚军的名声却不小,一是因为处于阜阳窝案的中心漩涡,更主要的是由于民间盛传的“以色谋权”的升迁之道。正因此,对这样一个贪官会作出怎样的判决,会牵涉到各方的神经。报道引发的网友评论之多,也足可见此案的受关注程度。

  网友们不约而同地指向了同一个问题:受贿这么多也能算自首?

  事实上,是否算自首,与贪污或者受贿多少并无关系。但是,网友们的质疑仍有其价值。那就是:对于贪官,能不能这么容易就认定为自首?

  对于什么是自首,《刑法》第67条明确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也就是说,自首至少包含两个要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安徽省纪委等单位开具情况说明,证实尚军在案发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但是,什么是“案发前”,是纪委找到其调查之前,还是检察机关介入之前?而且,什么是“如实供述”?98万元财产来源不明,她是怎么供述的?所以,也难怪人们对自首的认定生疑。

  之所以设立自首制度,从激励的角度看,是因为如果自首能减轻刑罚,可以激励嫌疑人主动交代罪行。但是,这里边也有一个度的问题。如果对自首认定的尺度把握太松,嫌疑人很容易就被认定为自首,从而受到较轻的惩罚。这会对尚未犯罪的人形成激励,即犯罪没什么大不了的,扛不住时自首就行了,从而诱导其犯罪。结果,本为减少犯罪而设的法律,带来了相反的后果。

  法律存在的目的,是制止和减少犯罪。其主要的手段,则是惩戒,而诱导嫌疑人主动交代,只是辅助手段。也就是说,要减少甚至消灭犯罪,主要靠的是法网能够恢恢,而不能是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如果过于依赖后者,只能令犯罪越来越猖獗。一个可以看得见的事实是:有人发现,最近这些年对大贪官处以死刑的越来越少,更多的是死缓和无期,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考虑到所谓的自首和立功情节。如果服刑期间再有立功,刑罚会进一步减轻,则刑罚的威慑力不断降低。结果是,贪官涉案金额的数目之大不断被刷新纪录。这是真正值得反思的地方。

  [作者:王希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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