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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更加突出体现"保护未成年人优先"原则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7日18:17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王娅妮、张宗堂)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进行第二次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更加突出地体现了“保护未成年人优先”的原则。

  未成年人保护法被称为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小宪法”。第一次提请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草案还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

遵循“优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审议过程中,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地方和专家提出,对未成年人应突出对其特殊权利的保护。“受教育权”属于“发展权”的一部分,不宜将二者并列规定,建议删去“受教育权”,同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等文件的提法一致起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研究,建议将第二次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的相关规定修改为:“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此外,草案审议过程中,有些常委会委员、地方和专家提出,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应当创造良好的家庭和社会教育环境;公检法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严厉打击拐卖、虐待未成年人以及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等犯罪行为。

  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研究,建议增加以下规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修订草案还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考虑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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