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老师体罚未成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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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8日07:20 长沙晚报 |
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 吴晶晶 王娅妮)第二次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禁止学校员工对未成年人进行体罚。 草案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教育工作者表示,一些侮辱性、攻击性的语言和行为会伤害未成年人的自尊心、自信心,从而使他们的身心受到伤害。今年9月新修订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同时还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作者:吴晶晶 王娅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