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越轨生女要求离婚丈夫索赔两万精神损失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8日07:37 江南时报 |
本报讯(记者 殷文静 通讯员 江研) 妻子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生下一女,夫妻俩打离婚官司时,丈夫以此为由向妻子索赔。近日,南京市江宁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妻子作为过错方,赔偿丈夫精神抚慰金2万元。 家住江宁的曾明和武娟于1994年结婚,4年后生下女儿。自女儿出生,曾明就听邻居朋友在背后议论,女儿是妻子和其他男人生的。为此,曾明与武娟时常发生争吵。2004年, 曾明决定去广东打工,从此与家人失去联系。去年9月,武娟以曾明下落不明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找不到曾明,法院只得对其进行公告送达。60天公告期满后,曾明才赶到法院,并提起反诉。曾明称,武娟在婚后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生下了女儿,他同意离婚,但要求武娟赔偿精神抚慰金6万元。曾明还向法院申请了亲子鉴定,但在做鉴定前,武娟主动向法官承认女儿确实不是曾明的。 法院审理认为,武娟婚后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育一女,给丈夫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武娟应向曾明赔偿精神抚慰金;在夫妻财产分割时,武娟也应少分。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准予曾明与武娟离婚;女儿由武娟抚养;夫妻共同所有的3间房产,武娟分得一间,曾明分得两间;武娟付给曾明精神抚慰金2万元。 据了解,《婚姻法》规定,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形分别为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配偶者与他人发生关系并生育子女,并不是法定的可获得赔偿的情形。而本案主审法官认为,“有配偶者与他人生子”比同居的过错更大,对无过错方造成的伤害也更大,比照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获赔偿的法律条款,法院支持了曾明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请。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