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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房价成本咋成了“国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8日11:46 生活报

  周云

  北京师范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董藩教授语出惊人,称政府强行公布商品房成本,违法又违反经济规律,会被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学家、政治家和企业家所讥笑,严重损害国家形象,成为一种国耻。(10月25日《南方都市报》)

  看到“国耻”这样严重的字眼,着实让人大吃一惊,吃惊之后却越看越疑惑。

  董教授说,《价格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享有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的权利。因此,商品房的价格应由市场调节,而不应该将商品房理解为必须接受政府定价指导或者管理的商品,否则将是世界级的笑话。

  既然董教授拿《价格法》说事,我们也不妨学一下。《价格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就说,要“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当绝大多数人的收入由于高得离谱的房价落入房地产商的腰包时,他们的权益难道没有受到损害吗?为什么董教授只知道拿《价格法》保护房地产商的权益,不知道保护一下消费者的权益呢?《价格法》第十八条还明确规定: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在老百姓的生活中,没有比房子这件事更大的事情了。房价高得让绝大多数人民群众难以承受,政府如果出面干预,合情合理合法,合乎民意。在董教授的眼里,为什么就成了世界级的笑话了呢?

  董教授讲的第二个法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他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中,并没有列出成本这一项。但董教授忘记了,依据中国目前的法律,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想知道一下自家的土地卖了多少钱总不过分吧?因此即使公众不能知道商品房的全部成本,但仍然有知道部分成本的权利,这个权利也是宪法赋予的。

  看来,董藩教授在选择性地解读法律,凡是对房地产商有利的条文,他都要大讲特讲,而对老百姓有利的,他就选择性地遗忘。(作者为华南理工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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