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评论:考核必须与问责结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8日12:00 光明网
郭立场

  “要争取把预防事故工作纳入平安建设,作为对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18日在全国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要落实预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制。公安部要求,各地要由领导带队,深入基层开展督促检查,检查了解基层开展专项行动的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10月18日新华网)

  预防交通事故要与干部绩效考核挂钩,考核与问责结合,构建起以领导干部为核心

的全员、全方位的责任网络,显而易见,有利于增强行政约束力。考核一直是我国党政机关公共管理中的改革难点和症结。所谓绩效考核,是对日常工作中的人进行系统、全面、客观的评价,以提高组织绩效,达成组织目标。绩效考核的科学性、公开性和公正的程序设计如果不能具体化,将使党政部门人事升迁、职务任免和社会人力资源的专业等级制度无章可循,甚至有章也难循。可以说,落实预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制,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是一项关系党政机关工作效能和工作效率、并且涉及领导干部个人重要权益的重要举措。

  实行问责制的最终目的,是保证公共权力的正确行使。问责制的一个重要的政基础,就是对于每个官员的权力与责任有着明确的分,被问责者应该是负有明确责任的官员。因此,在建立和实施问责制过程中,在对违法失职领导干部进行惩戒和责任追究的同时,也要注意发挥问责制对于领导干部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方面的教育和导向作用,要把惩恶与扬善、劝勤与罚懒有机结合起来,从而在问责时做到过罚相当、罚当其过、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也就是说,坚持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既要发挥问责制对于问责对象本人的教育作用,更要发挥问责制对于其他领导干部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考核必须与问责结合。合理构建的问责制,可以通过追究官员确实应承的责任,促使官员合法、正当地行使手中的权力,使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真正担负起责,进而提高管理水平。但问责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将问责制过分地简单化、扩大化,不管具体况、不分原因地一味追究责任,则有可能挫伤行政关和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背离问责制的初衷。当前要用好这把“双刃剑”,关键是要合理地配置和划分行政权力,明确责任。

  问责制是和权力密不可分的,它的逻辑基础是有权力就必然要负责任,只要在权力范围内出现某种事故,必须有人为此承担责任。严格意义上的问责制度的前提,是拥有清晰的权责,合理地配置和划分行政权力,以及合理的进退制度。如果不分青红皂白,把板子都打在领导干部身上,显然是有失公允的。为此,在制定领导干部问责制规定时,应当对问责对象以外的相关人员的问责和处理做出规定。问责范围和对象不明确,势必会影响问责效果。所以,从长远角度出发,我们还要加快行政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官员问责制度,以法律或条例的方式规定向谁问责,谁来问责,如何问责。

  把责任“归位”,让监督“强硬”,对失职和渎职的领导干部一律追究责任,使领导干部树立一种高度的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处理好权与责的关系,促进从严治政,依法行政,必须一以贯之,推行“问责”制度化。作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新亮点,预防交通事故要与干部绩效考核挂钩,其能否真正得到落实,取决于很多因素。需要指出的是,除了外在的监督和考核之外,还需要干部自身的自律,只有建立在官员道德自觉基础上的干部问责制,才会推动依法行政,才能使问责由权力型过渡到制度型,进而推动中国的法治化进程。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