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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800元公益诉讼奖励背后的蕴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0日11:28 云网

  燕农

  近日,有“全国公益诉讼第一人”之称的丘建东,向福建省上杭县政府申报行政奖励475元,因为他认为自己状告邮政局的一场公益诉讼,促使当地同城特快专递从20元降到10元,让许多消费者受益。根据《福建省实施〈消法〉办法》“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的规定,可以申请奖励。近日,上杭县人民政府派人给丘

建东送去800元奖金。(10月29日《成都商报》)

  虽然800元奖金颇显“微薄”,但这个政府奖励公益诉讼的第一案仍令人倍感欣慰。公益诉讼由于其以追求社会正义为价值,视法律为社会进步的工具,可以以非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身份,为受害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所以,公益诉讼能否得到政府支持并转化成一股正当利益博弈的民间力量,关乎和谐社会的建设。

  在社会转型时期,一方面,一些财富在原始积累的过程中钻了经济转型中法制尚不健全的空子,甚至与某些公权力结合,在不正当竞争中快速膨胀,损害了国家、社会、民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譬如环境污染、环境恶性开发。另一方面,垄断行业在高额利润驱动下服务价格“涨多降少”,对消费者有利的条款多年不见调整,而对自身有益的“霸王条款”层出不穷,甚至随意收费,雾团一样缠绕着普通消费者。

  诚然,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宏观层面的制度建设和调控,需要公权力来予以纠正。但是,一方面公共管理权力尚不能触及到公共领域所有的微观层面;另一方面,如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即使公权力能够深入到民生的各个具体而微小的细节上,也需要监督和制约。所以,在同一个社会的法律平台上,给公益诉讼以支持,应该是一个既优化公共管理、优化法治环境,又实现正当利益博弈、保护公共利益的双赢选择。

  与国外悠久的公益诉讼相比,我们的公益诉讼尚处在一个微弱的起步阶段。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团体尤其是个体的公益诉讼活动,牵扯精力过大,成本较高,没有得到充分的社会支持。从这个方面说,政府奖励公益诉讼第一案具有积极的示范和导向作用。单就公益诉讼本身而言,政府部门对公益诉讼的支持,无疑是公共管理与民众利益的统一,并在此过程中共同促进法律实施,来维护消费者的法定利益。从长远来看,通过政府支持公益诉讼,倡导民众关心公共利益,并在各个利益团体的博弈中促进社会合理分配公共利益、进而合理分享公共利益,不正是和谐社会的企愿之一吗?

  责任编辑:一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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