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物权法见证中国社会观念更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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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1日08:33 国际在线 | |
作者:鲁宁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于今天闭幕了,据会议披露的消息,物权法草案经四年六审日臻成熟,有望在适当时机提交全国人代会审议。下一次全国人代会是2008年春,若不出意外,中国首部物权法有望在一年半后正式颁行。 物权法颁行已可预期,我们有必要对物权概念植入中国民间,物权法行将成为市场经济基础法律及未来中国《民法典》基干法律的历史过程作一简要评价。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物权由概念到受法律保护始于著名的“磨坊判例”。1866年,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欲拆除或赎买行宫前的一座破旧磨坊,磨坊主死活不从。国王强拆磨坊,磨坊主诉至法庭并打赢官司,责成作为被告的国王在原址立即重建磨坊,并赔偿原告150马克。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是中国人的传统物权观。近代以来物权概念被中国人接受,并尝试为物权立法最早始于晚清,中间是民国,随后是改革开放初期。这三个阶段,物权法均被涵盖于制订中国首部《民法典》之内,作为《民法典》的三大基干法律对待。然而受历史条件、“国情”乃至意识形态的多重束缚,中国特色的《民法典》始终“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楼”。由是,物权法也难以出世。 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民营经济在中国成势成“盘”,市场交易、资产重组、产权变更、征地和拆迁补偿等一系列民事与行政纠纷大量出现,而国家保护私有产权的宪政安排尚未能取得实质突破。在这样一个特定的时代背景下,执政党、国家立法机关表现出当代中国政治运作的独特智慧———起草物权法,用抽象的物权取代敏感的私有产权,以广义的财产权立法保护包容对私有产权的立法保护。既试图解决现实需求,又尽量回避在现阶段很难避免的“体制争论”。 物权的法理含义包括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拿百姓的朴素理解,就是民间的财产权。由此,在百姓眼里,期盼国家尽早制订颁行物权法,就是期盼在具体的法制建设层面,将“国家保护私有产权”的宪政原则具体化和可操作。然而,中国人和社会的观念更新尚在进行时,由是,围绕物权法制订的观念交锋依然一轮轮进行。其中一度引起物权法立法进程停滞的交锋事件,就是北大教授巩献田在2005年8月的公开信中抨击“物权法草案严重违宪,带有明显鼓吹私有化倾向”。 物权法从起草至今已满8年,围绕该法立法宗旨的意识形态争论一直没有消停。两种截然对立的意见是,甲方:“公”和“私”不是平等民事主体,对各自的物权不能同等保护;乙方:物权主要指私权,对物权的保护理当接轨国际,采用先私人、后集体、再国家的顺序加以保护。基于上述观念对立,“巩献田事件”无疑可视作争执之极端表现。中国法制建设具体到物权法,注定要争论,会出现曲折与反复,但立法进程不可逆转。果不其然,执政党和国家立法机关,再次展示出特有的政治智慧,提交六审的草案以公产私产一起平等保护而巧妙回避“公私之争”即“违宪之争”。所谓“公平保护”含义有三:物权主体人权利相同;权利人适用相同的市场规则;侵害人承担相同的民事责任。 “70年后私房的产权及土地使用权怎么办”———这类问题一直被部分媒体视作百姓关注物权法立法进程的一个看点,其实,这多少反映出这些媒体的短视和肤浅,以国家转型作背景,包括法律在内,中国的一切都在动中求变,变中完善。真正值得我们在意的是,物权法颁行越早越好,有比无好。至于其他,改革必推进法制,法制亦反作用于改革,人们不妨乐见其变。 来源:东方早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