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起诉干部盗用维修款 告错对象输掉名誉权官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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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1日11:11 广西新闻网 |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鹿寨讯(记者杨建林 通讯员成亮)鹿寨县黄冕乡某村的村干部盗用一村民的名义,从上级部门获得公路维修款,却把这笔款用于其他,导致该村民被人非议。该村民以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不料,这起看似“证据确凿”的官司,村民却输掉了官司。鹿寨县法院一审判决的理由是:村民告错了对象。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潘大是该村党支部书记,潘二是村委主任,而李晓明是村委干部。 2004年10月,潘大等3人盗用该村村民黄小武的名字,与村委签订了《村级公路养护合同书》,目的是为了得到上级部门下拨的公路维修款。合同签订后,上级有关部门下拨了维修黄冕码头至村委12公里的村级公路维修款。然而,潘大等3人拿到这笔钱后,既未将该款实际用于村级公路的维修,也没有给过黄小武一分钱,而是将该笔款用于其他。 2005年,潘大等3人再次用相同方法,与村委签订了第二份《村级公路养护合同书》,为的是再次得到维修款。这一次,3人同样将款项用于其他。据黄小武介绍,潘大等3人的所做所为,他根本不知情,对方也没有征求他的意见。结果潘大等3人私分公路维修款,导致村级公路年久失修,群众行走不便,意见很大;不明真相的群众以为是黄小武得钱独吞,每次见到黄就指着鼻子责骂。 今年5月底,黄小武终于弄明白,村民所骂的“黑心狼”、“吃了修路钱没得好死”,竟然是针对他。在打探清楚事情的前因后果后,黄小武一气之下,向鹿寨县法院提起诉讼,称潘大等3人两次盗用其名字,先后伪造两份合同书,损害了自己的清白,要求潘大等3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1万余元。 鹿寨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诉讼,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潘大等3人是村委干部,盗用黄小武的名字是职务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因此,该案的被告应当是村委而不是潘大等3人,黄小武状告潘大等3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日前,鹿寨县法院一审驳回了黄小武的诉讼请求。 办案法官表示,随着普法工作的深入,群众的法制意识逐渐提高,越来越愿意通过打官司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然而,打官司最重要的是找准被告,不能草率提起诉讼,否则将增加诉讼成本,得不偿失,甚至面临败诉的风险。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编辑:邓慧作者:杨建林 成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