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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取消盗窃犯罪数额”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1日11:17 信息时报

  不久前,广东省高院原则同意广州市的盗窃罪起刑点从目前的2000元降至1000元。据《信息时报》10月20日报道,作出这一调整的原因,是鉴于广州目前严峻的治安形势。然而同一篇报道又称,今年前三季度广州“两抢”和“两盗”案同比下降28.1 %和9.7 %。

  这看上去似乎有点矛盾,但是却有学者为之称道。法学教授乔新生撰文指出,应当适当降低盗窃罪的量刑标准,完全取消盗窃犯罪数额的规定(详见《信息时报》10月24日A2

9版——编者注)。教授的核心观点是:“如果我国刑法在盗窃罪问题上,不断地提高犯罪数额,就等于放任当事人积小错成大错,最终导致当事人被判处重刑。如果能够适当降低犯罪数额,对犯罪行为及时加以惩治,那么,就可以有效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有点形式逻辑常识的人都知道“降低数额”和“取消数额”这两个命题不能同时为真,不可能构成一种递进关系——如果应当取消数额,降低数额就仍然是错误的。尊重事实的人则应当承认目前并没有人主张“不断地提高犯罪数额”,现在争论的问题仅仅是应不应该降低作为起刑点的盗窃金额。

  教授的核心观点实际上就是民间谚语所谓“小时偷针,大了偷金”,意思是小偷不加管教就会受偷窃所得的激励变成大盗。教授的高论需要一个前提,就是不判刑的小偷小摸行为在中国是不受惩罚的。但事实并非如此,小偷小摸不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受治安处罚,而且两者因为性质不同而可以并用。偷窃如果被捉住,是绝对不合算的。如果小偷受到激励,那一定是因为偷窃而未被发现。破案率低导致的犯罪猖獗,应该通过提高破案率解决,是不可能用加大处罚力度的方式获得解决的。今年前三季度广州盗窃罪的量刑起点并没有从2000元降低到1000元,“两盗”案已同比下降9.7 %,本身不是已经说明问题了吗?

  略知中国国情的人都知道,近三十年来我国大陆的看守所和监狱里关押的大多数是罪行并不怎么严重的人,长期以来,中国法律对这些人犯罪的惩罚不能说不严厉,但全国的治安形势却好一阵、坏一阵。生计得不到解决,再在监狱里跟老犯人学点手艺,出狱后小偷变大盗也是有可能的!在司法力量有限的情形下,将过多的司法成本用于小偷身上,还可能导致对更加严重罪行(如受贿)的放纵。

  有些罪行因为其社会危害性主要不体现在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所得上,没有起刑金额限制是合适的。例如抢劫,它威胁人的身体甚至生命。又如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它给国家或地方带来的损失总是大于受贿所得(否则行贿者就变成白痴了),而且还败坏政府形象。但是像盗窃和侵占这种主要依据违法所得来衡量其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则应该有一个适当金额作为量刑起点。受贿有量刑起点金额而盗窃没有,无论如何也是说不过去的。

  降低盗窃罪的量刑起点还将葬送一些回头浪子的美好前程。中国法律没有重罪、轻罪和违警罪之分,只有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之分。盗窃作为故意犯罪一旦被认定,犯罪人出狱后的入学和就业都将受到重大影响。将盗窃罪的量刑起点从2000元降低到1000元,对偷窃了他人财物的农民工的影响也许只是把行政拘留半个月变成了刑事拘役两三个月,但对于偷窃了他人财物的青少年的影响却是终身的。(作者系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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