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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养路费”应有及时权威解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1日11:27 四川新闻网

  曹林

  今年8月《检察日报》一篇《养路费:最近六年都是违法征收》的文章提起了公众对养路费合法性的关注,交通部门与民间对《公路法》关于养路费规定的解读出现严重分歧,北京已有车主就此将收费部门告上法庭。存在这种冲突和分歧,明年的养路费交不交呢?记者近日从交通部获悉,交通部已经向各地的养路费征收部门下发了《关于印发2007年度全国

公路养路费票据式样的通知》,这标志着明年的养路费将继续征收。(10月30日《新京报》)

  说实话,笔者很为交通部这个决定捏一把汗。在公民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的现在,在养路费合法性已遭民间强烈质疑的形势下,养路费“迎质疑而征”很可能遭遇一些不解甚至抵制。为避免对养路费解释的矛盾激化,立法机关应该对这种冲突作出及时的权威解释。

  养路费合法性的争议,表面上涉及的是官与民对一个法律条文的解释分歧:民间的理解是“法律已经废除了养路费”(代之以更公平的燃油税),而交通部门的理解是“不征收养路费的前提是征收相关税收”———实质上是交通部门利用法律的模糊通过部门立法将“部门利益法制化”。显然,当年《公路法》修改的立法意图是敦促相关部门迅速以更公平和科学的燃油税取代养路费,可取消养路费则会使交通部门失去一大财源,所以法律规定6年了,交通部门总是找各种理由一拖再拖。

  出于对法律权威的维护,作为立法者的全国人大,有责任站出来对养路费进行违法审查:对《公路法》相关条文有歧义之处给出权威的解释,明确“以更公平的燃油税取代养路费”的立法意图,敦促相关部门给出“费改税”的清晰时间表,维护《公路法》这部立法机关订立的“上位法”对部门立法“下位法”的优先地位。一个行政部门6年来将人大通过的法律长期“束之高阁”,这也是对最高立法机构权威的漠视,人大有必要捍卫法律的尊严。

  《公路法》“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给了相关部门扭曲立法意图进行部门立法使“部门利益法制化”的机会,所以“拖延费改税”也就有了貌似合法的借口,敢于在一片质疑声中理直气壮地准备将养路费开征到底。法律的一个作用就是“定争止分”,能给公权力与私权利划定一个清晰的界限,公权不得越界侵犯私权,私权不可逾规逃避义务。对养路费的法律冲突表明,有关法律规定确实存在立法瑕疵,立法机关有义务站出来对有分歧的规定给出权威解释,避免纸面的冲突走向现实的矛盾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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