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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让腐败分子无处可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1日12:00 光明网
尹鹏志

  近日前湖南省纪委书记杨敏之近日在谈及郴州腐败大案时,坦言没法查。因为:“一句话,不能监督。一般来说,对一个地级市的市委书记,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一般不会查”。(南方周末)被实名举报的李大伦,最后被查证家庭存款3200万元,已冻结其中的3155万元,计为“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由于缺乏有效的公职人员家庭财产申报制度,许多“李大伦”式的落马高官的查处都是通过举报和揭发等方式获得线索,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建立健全家庭财产申报登记制度,从制度上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经济

监督,是澄清吏治,端正党风,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一项重大举措。

  “财产申报制度”是立法机关设定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登记义务,强制其如实申报个人、家庭及家族的财产总额、来源及各种投资活动;司法机关在明知贪污贿赂行为而不能取得证据时,可以将来源不明或非法收入作为起诉或追诉的依据。现在世界上的法治国家均采取了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英国在早在1883年就制定实施官员财产申报的法律。1978年,美国就开始实行财产申报制度,上世纪80年代成为制定此类“阳光法”的黄金时期。

  尽管我们党也制定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但它还只是一个党内法规,并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其权威性自然就打了折扣。作为内部监督,其申报的内容少见公布于众,而党内监督显然无法代替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申报的范围狭窄,仅有2.5万名官员要公开申报。没有建立全国性的收入信息统计系统,申报信息的真实性无法保证。申报公开程度低,普通群众无法实施广泛有效的社会监督,不能产生大致的心理认同。当前发现的重大腐败案件无一是通过申报查获的,足以说明我国的财产申报制度还很不完善。

  财产申报制度拥有两个明显的特点:其一,早期预警作用强,有极大的威慑力;其二,后期纠偏惩处作用强,必要时非法收入本身即可作为起诉的根据。对于查处腐败案件在制度上较易操作,社会影响较大。我国的财产申报制度发展缓慢,实施这一制度阻力颇大。官员们都不习惯这一制度,不愿意露富,即使是来源合法而且依法纳税的财产也不愿申报。部分领导干部对建立财产申报制度重要性的认识不够。仅从保护个人隐私权、我国工资制度不完善、执法成本高等方面考虑认为立法时机不成熟。对于实行财产申报制度,应采取了公法优先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即当社会公众对政府官员的个人情况主张知情和要求予以了解时,后者不能以个人隐私权相对抗。恩格斯曾指出:个人的隐私应受法律保护。但当个人隐私甚至阴私与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时,个人隐私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是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实行财产申报制度成本虽高,但收益更大;早有数据披露,仅外逃贪官带走的国家资产就高达500亿美元,有效遏制腐败现象,国家的总收益是不可估量的;显而易见,即使反腐败成本巨大,与收益相比却又是微不足道了。

  财产公开申报制度“涉及面广”影响大,需要“渐进”进行。建立有效的财产申报制度,不仅仅要制订、施行专门的《财产申报法》,还要有配套措施与其搭配使用。建立符合实际的、完善的工资制度是实行财产申报制度的前提。当前,在一些地方和部门“隐形收入”在公务员收入中比重较大,工资不能反映实际收入水平。必须建立科学、完整、详实的工资制度,逐步完善金融实名制、遗产税等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有健全的执行机制。申报的内容应具体翔实与财产公开联系起来,确保要政府直接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及时有效。

  要减少乃至杜绝腐败,就须从制度建设入手,使官员不敢腐败、不能腐败。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抓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是这一体系中的最重要一环。尽早通过国家立法来强制推行财产申报制度,从高层开始率先垂范,下属各级官员仰望从之,使大家形成自觉申报的习惯。有了有效的监督,腐败分子在“阳光法案”下就无处可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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