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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诗案”胎死腹中的喜中之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1日12:00 光明网
九龙山

  《南方都市报》10月26日载:重庆市彭水县公务员秦中飞因诗获罪一案,于法无据,10月24日该县公安局承认此属错案,正式撤销此案和取保候审的决定,对给秦造成的伤害表示道歉,县检察院主动兑现了国家赔偿2000多元。

  整个“诗案”仅仅走了法律程序的一半,检察院逮捕之后尚未起诉就中途夭折,胎死腹中,这是法治的胜利,是舆论的胜利。难能可贵的是,作为国家司法机关之一的彭水县

公安局能够倾听群众呼声,主动认错纠错,既是权力机关变被动为主动的明智之举,一点也没有扫面子,相反却改善了自己在群众中的形象,提高了在社会中的公信度。这比起那些有错不认错、知错不改错、错上加错的某些权力机关来,称得上善莫大焉!

  在欣喜之后,我总有些余音未了之感,情不自禁地做起了“但是”后面的文章,“诗案”还有一些重要问题有待求解。

  彭县诗案轰动全国,牵涉100多人,受到舆论的广泛关注和强烈抨击,人们担心“言论罪”是否会卷土重来?我看到过这首诗,诗中的确涉及到县里3位主要领导,但如果不联系诗的主体部分实在是找不到任何诽谤之意,其中前一位县委书记已经成了落马的腐败分子,后两位领导对诗中主体部分揭露的问题又都是不可否认的事实,本应负有难辞其咎的责任。“诽谤”之说从何而来?

  我作为对法律不甚了了之人,当我一看到有关“诗案”的新闻后,就为司法机关捏着一把汗,这可是一个烫手的山芋了。因为如此简单的案情,绝不能说公安局的办案人员不懂法,是法盲,识不破其中的“罪与非罪”。可是现在公安局认错纠错了,虽然是大大的好事,但对隐藏在“诗案背后”的故事却没有讲出来,让大家见识见识,这又成为美中不足了。岂止“不足”,简直是有违法之嫌了。根据刑法规定,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被害人不告诉不立案不处理,而公安机关却将“诗案”作为公诉案件立案查处,这首先在程序上就违法了,程序违法就应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程序正义是实现法律实体正义的保证啊!可公安局在纠错中并没有坦诚程序违法之说,这又使自己陷入了难以解脱的困境。现在舆论界正在对“诗案”一步步逼向真理:如果公安局不讲出“诗案”背后的故事是难以摆脱法律责任的。但要说出真相又是一个两难的选择。一句话,公安局对“诗案”的立案查处,究竟受了谁的旨意?

  检察院的逮捕令犯了与公安局同样的错误,而且更严重。因为检察院是公安局的监督者,难道仅仅是没有把好关的问题吗?你们对无辜者批准逮捕又是受了谁的旨意?公安局认错纠错,难道检察院不应该如此吗?可直到现在检察院还没有撤销对受害者的逮捕令呢!

  一首针砭时弊的打油诗,竟如此大动干戈,彭水县的领导者们为何惊慌得如临大敌?你们那些滥尾工程是摆在那里的,群众议论几句本应从中吸取教训,这又触动了你们的哪根神经,难道在这些滥尾工程的背后,真有些怕见阳光的隐忧吗?

  期盼我这些“但是”后面的置疑,能够引起重庆高层的重视,能够在不长的时日里求得真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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