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承包合同已口头变更村委要求还地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1日13:12 大众网-农村大众

  本报邹平讯(通讯员姜道策)日前,邹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村委要求村民归还承包土地的侵权纠纷:村委主张原合同已到期应还地,村民则主张原合同已口头变更应根据新合同确定土地承包期。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邹平法院依法支持了村民的主张,判决驳回村委的诉讼请求。

  1995年4月6日,邹平县码头镇某村委与卜某、卜某某、康某、张某签订机动田承包

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四人自1995年4月6日起承包本村村南公路林地栽种树木,承包期限10年,树木款按村委3承包方7分成,以此抵充合同承包费。合同签订后,四位承包人均在承包林地上栽种树木,但四人手中均没有该承包合同。

  1997年,村委修村南公路,将承包林地所在公路加宽,四人承包的树木被砍伐,砍伐后未给予补偿。四位承包人多次找村委负责人协商,当时的村委负责人便同意他们承包的林地期限同本村小沟北边的承包期限相同,即从1999年3月19日至2014年3月止。公路修好后,四位承包人于1999年春天在所承包林地上栽种上杂交杨树。2006年4月25日,村委会却以合同到期为由,要求四人砍伐树木。卜某与卜某某认为合同未到期,不同意砍伐,其他两位承包人康某、张某则同意了村委的意见。后村委会将卜某二人诉上法庭,要求他们伐树倒出林地,并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分得树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1997年,当时的村委经协商后同意延长被告的承包合同期限,双方达成口头变更合同协议,双方的承包合同应视为已变更,应至2014年到期。原告以上届村委未将合同变更情况告知本届村委为由不同意变更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原告上下届村委的交接问题是其工作问题,不能以此对抗被告的合法利益,且合同签订后,合同只在原告处存放,被告等人手中无该承包合同。据此,法院驳回了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