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有哪些诉讼权利和义务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1日13:23 大众网-农村大众 |
被害人是合法权益被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刑事诉讼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追究,是对被害人保护的重要形式。被害人也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赋予了被害人充分的诉讼权利,同时也要求被害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那么,被害人有哪些诉讼权利和义务呢? 1、被害人对于犯罪行为和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报案 ,提出检举和控告。2、被害人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公安等司法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被害人,应当为其提供翻译。 3、被害人对于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4、司法机关在接受被害人的控告后,如果不予立案,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提出控告的被害人。如果被害人不服,有权申请复议。 5、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时,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6、被害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其诉讼权利可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 7、被害人对于犯罪行为而蒙受的物质损失,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其进行适当的赔偿。 8、在侦查阶段,被害人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对其提供必要的保护,并可要求不公开其姓名。尤其是强奸等涉及隐私案件的被害人,有权要求对于被害人的情况予以保密。 9、被害人如果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0、被害人在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有出席法庭,参与陈述、举证、质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等权利。 11、被害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12、被害人对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13、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提出控告。法律不允许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私了”。 14、被害人应当如实陈述遭受侵害的事实,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故意夸大事实,诬陷他人。 15、在法庭审理中,被害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听从审判长的指挥。 张贵才李雪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