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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虽洒自己地引发事故亦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1日13:24 大众网-农村大众

  农药的施用,极大地保障和促进了现代农业的大生产和大丰收。但在近几年的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农村,因农药施用不当给双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麻烦甚至是痛苦的事情时有发生。

  【案例一】喷洒农药为防盗,致人中毒负刑责

  今年7月2日,朱某见瓜园里的西瓜屡遭人偷,便在西瓜上喷洒剧毒农药“钾氨磷”以防盗。几天后的一个中午,小学生王某、李某和高某放学后为解馋到瓜园偷了两个西瓜分着吃,谁知刚到家都出现了呕吐、腹泻等症状。经医院诊断,三人均系“钾氨磷”中毒。三家家长遂到公安机关报了案。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三个孩子病情痊愈。

  公安机关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对朱某进行立案侦查。案件侦结移送检察机关进行公诉后,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赔偿三个孩子的医疗费4000多元。

  评析:偷吃他人西瓜中毒,还要种瓜的主人承担刑事和赔偿责任,看起来好像没有道理。其实,朱某将剧毒农药喷洒在水果上,是明知可能有致人损害危险的,但却没有设置任何防护栏和明显的警示标志,放任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造成三人中毒的严重后果,危害了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权,其行为主观上有故意,客观上造成严重后果,已构成我国刑法上投放危险物质罪。

  【案例二】农药杀虫本无错,致人损失要补偿

  前年初秋,村民刘某的豆角地里发生了病虫害。为及时得到救治,一天早晨他向自己种的豆角秧架上喷洒农药(敌敌畏)治理害虫。但当天中午,距离其不到一公里处的李某养殖的20余箱蜜蜂突然死亡,经济损失达8000多元。李某到周边查找蜜蜂死亡原因时发现,刘某豆角地周围死去的蜜蜂更为集中,于是怀疑是刘打药所致,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科学技术检验,认定蜜蜂确属敌敌畏中毒,并经走访调查,进一步认定蜜蜂中毒是刘某喷洒农药所致。

  李某为挽回经济损失,遂找刘某赔偿。而刘某认为在自家地里喷洒农药防治害虫天经地义,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争执不下,李遂一纸诉状把刘告上公堂。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刘某补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2000元。

  评析:无过错也有责任,对损害方应适当补偿。喷洒农药治理害虫是人知常情,但使用敌敌畏的行为非一般的民事行为,其行为具有特定性。根据民法原理,特殊的民事行为附有特殊的义务,由于喷洒农药的特殊性,这就意味着刘某应当履行的特定义务,鉴于本案中刘某的豆角地与蜂场距离较近,其就应当履行特定的告之义务,否则应承担致李某蜜蜂大量死亡的责任。由于损害的事实是在刘自家的菜地,这种地域的特定性,排除刘的故意,属无过错行为,因此应予以适当补偿。

  【案例三】农药撒到自家地,毒害友邻作物应赔偿

  农民高某和江某是多年的地邻。2005年冬,高某在自家地里种上了小麦,而江某却在翌年春种上大豆。高某因家中缺少劳力,看到麦田里生了较多杂草,精锄一遍后便打上除草剂,以减轻草害。谁料,江某的2亩大豆却在第二天全部焉了。

  江某找来了乡里的农技人员,咨询是什么原因导致自家的大豆全焉了。农技人员仔细察看和了解后,认为是头天高某在喷洒除草剂时,没有注意风向,致少量除草剂飘入豆田造成的。事情发生后,高主动拿出300元现金赔偿给江,江考虑是地邻,平常关系也不错,收100元赔偿款后了结。

  评析:这是在农村常见的一种情况。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当事人不能正确认识相邻权关系,导致了侵犯他人的相邻权。相邻权是基于相邻关系产生的一种为自己行为不得损害他人利益的权利,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本案中高某为排除虫害喷洒农药导致江某受损,侵害了江某的权利,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检察官支招:为了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请农民朋友们起码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遵守《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农药使用说明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严禁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对潜在消费者包括偷食者的身体健康构成威胁;二是即使是准用之农药,使用人也有公示其警示性告诫的义务,在喷洒农药的区域设置防护栏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三是给作物打农药时要选择在风向合适的时候操作,以防止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姜自武义军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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