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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层以上建筑需建防空地下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1日14:24 南方新闻网

  十层以上建筑需建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面积不得低于首层建筑面积

  本报讯(记者姜锵)“遇到空袭地铁是非常好的躲避场所,要尽量往人少没建筑的地方跑。”近日,深圳市民防办在市区多处繁华地段,向市民宣传《人民防空法》。

  据深圳市民防办秘书处李志坤介绍,按照《人民防空法》相关规定,深圳作为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新建的10层以上,或者埋置深度达3米以上的9层以上民用建筑,需建防空地下室,而且防空地下室面积应相应于首层建筑面积。

  近日,在莲花山公园南门、龙城广场、罗湖工人文化宫、宝城广场和大梅沙等地,深圳市民防办先后举行活动,向市民免费分发《人民防空法》等小册子,回答市民提问,进行法律咨询活动。据了解,《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颁布,今年刚好是颁布十周年。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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