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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无主违建”应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1日14:27 北京晚报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修正案(草案)》新规定,未经批准建设的影响市容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无法确定其所有人和管理人的,执法部门应当在公共媒体及违法建设所在地发布公告,督促所有权人或管理人改正违法行为,公告期间不得少于15日,期满后未改正违法行为的,再由执法部门报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在批准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主体中增加市政府,为市城管综合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提供法律支持。

  在责令限期拆除后仍然未拆除的,可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对建筑物按照面积处每平方米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还增加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企业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服务”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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