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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社保基金如何亡羊补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1日14:38 四川新闻网

  作者:吴敬琏

  上海社会保险基金“串案”令全国震惊。在纪检部门对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违规使用社会保障基金问题的核查,涉案人员人数之多、级别之高,前所未有。然而,我们不能仅仅把眼光停留在犯有错失或罪行的人们身上,还要问一问相关的制度出了什么问题。

  20世纪90年代的许多研究表明,贪污挪用问题之所以频繁发生,在很大程度上与我国旧有的社会保障体系实行由行政机关控制的现收现付制有关。在这种体制下,行政管理机关和基金管理机关合一,他们只对上级行政机关负责,基金收支无需向受益人报告,也不受他们的监督。因此,不法分子容易上下其手,以权谋私。

  针对这种体制弊病,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建立新社会保障体制的三项原则:第一,建立全覆盖、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第二,在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中引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第三,将社会保障的基金经营与社会保障的行政管理分开。现在看来这些规定除细部需加斟酌考虑,其基本方针是完全正确的。

  问题在于,《决定》通过已经13年,《决定》规定的方针却至今没有落实。不能不问:涉及大众切身利益、关系如此重大的党中央决定不能落实,原因何在?责任又应归谁呢?实现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非不能也,是不为也”。

  了解建立新社会保障改革实施过程的人都知道,在《决定》通过以来的13年中,领导多次表明要把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新社会保障体系的决定落到实处。但是每到这种时刻,总有一些人力图以种种理由说服领导,把社会保障改革转回到现收现付老体制的方向上去,使行政主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保管和发放全权处理的权力保持不变。而这种既不向受益人报告、也不受他们约束的基金管理体制的延续,正是腐败分子得以滥用权力、贪污挪用受益人“保命钱”的活动能够得手的体制上的原因。(作者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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