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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人事争议案件 有了统一司法尺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1日14:56 新华网

  为了正确受理、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贵州发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统一了全省司法尺度。

  据贵州省人事厅介绍,《意见》结合贵州实际,对管辖与受理、案件审理及执行等权限和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

  据介绍,人事争议是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虽没有签订书面聘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聘用关系后发生的人事争议纠纷。

  《意见》规定,当事人不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或复审决定,自收到仲裁裁决或复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未经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记者刘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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