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沪穗叫停"民宅商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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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1日17:00 深圳晚报 |
尽管深圳目前还没有一部明确禁止“民宅商用”的法规,但国家此番《物权法》(草案)的审议,从上海、北京、广州等地陆续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或地方性法规,都在叫停“民房商用”。 2006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物权法》(草案),对草案第五审稿作了修改。六审稿修改为:“业主不得违反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 为经营性用房。管理规约未作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2004年底,上海市紧急叫停“住宅改商用”,出台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此规定赋予了业主、物业公司和相关管理部门对擅自“住宅改商用”进行起诉、制止和处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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