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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胜:反洗钱法对防止贪官资金外流是个有力措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1日17:19 新华网

  

郎胜:反洗钱法对防止贪官资金外流是个有力措施

  图为发布会现场。(袁喆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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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作社法在起草和修改过程中征求了大量农民意见

  

  [瞭望周刊记者]我想问合作社法方面的三个小问题。第一,在法律起草和修改的过程中,有没有征求农民的意见?第二,我们提了20多年的社区合作组织,有没有进入立法机构的视野。第三,通过的法律根据国情做了很多的变化,允许外来的龙头企业加入合作社,在实践中,龙头企业和一般的合作社员如果还是仅仅维持买卖关系,与合作社进行技术交流,这种关系与公司加农户又有什么样的不同?谢谢!

  

郎胜:反洗钱法对防止贪官资金外流是个有力措施

  全国人大农委法案室主任王超英。(袁喆 摄)

  [全国人大农委法案室主任王超英]关于起草工作中征求了多少农民的意见我们没有统计。但是我们可以很负责任地说,我们征求了很多农民的意见。我们去了全中国的大概20多个省,看了不下数百个合作社,在每个合作社都有座谈,具体的数量确实没有统计。但是在立法的过程中,我可以告诉大家,基层的合作社的普通社员、农民成员,包括普通企业的成员和基层干部都广泛地参与了法律的讨论。

  关于社区合作组织立法的问题。最近几年也不断有人大代表提出这方面的议案。但是在我们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议案的说明中对这个问题都有论述。如果需要你可以找一下说明。大概是这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革问题,各地现在正在进行探讨,有些地方也搞了这些规定,但是对于全国的立法现在不太成熟。

  这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如记者朋友说的,借鉴了国际合作社经典理论中的主流论述,同时也结合了我国的国情,特别是我们允许法人作为一个组织,以一个法人成员的身份加入合作社。龙头企业加入合作社实际上是农业产业化经济发展过程中新出现的形式。因为过去企业和农户之间难以一致行动,产生了很多的矛盾。龙头企业为了解决自身的问题,农民在实践当中也认为如何与龙头企业有一个更紧密的利益联系,所以双方在实践当中就产生了联合起来的愿望,包括自己组织的合作社,龙头企业参加合作社以后,他们的利益关系确实发生了变化。但是刚才你说的问题,龙头企业在收购合作社产品时,它和合作社的关系是一种外部的关系。它加入了合作社以后,与社员的关系是内部的关系,不能说龙头企业加入了合作社这种关系就不好解决了。

  反洗钱法有助于打击商业贿赂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我有三个问题是关于反洗钱法草案的问题。第一个问题,这部反洗钱法草案的审议,对于上游犯罪的规定是否有新的调整。第二个问题,就中国目前洗钱犯罪的现实来看,在反洗钱的立法上,如何考虑与国际犯罪惯例接轨。第三,在反洗钱法立法过程中,是不是考虑了商业贿赂这一犯罪形式?这一次反洗钱法的通过,对于打击后者有什么现实意义。谢谢!

  

郎胜:反洗钱法对防止贪官资金外流是个有力措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郎胜。(袁喆 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郎胜]我来回答这位记者的三个问题。反洗钱法主要是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相关犯罪的法律。根据我们国家的立法,关于犯罪和对犯罪处罚的规定是由刑法规定的,关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是在刑法中规定的。在今年6月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上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已经对洗钱犯罪做了修改,同时也对刑法关于窝赃罪的问题做了修改。对一切隐瞒、掩饰犯罪的违法的刑法进行了规定,这是我回答的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反洗钱法对遏制商业贿赂犯罪有什么积极作用。也应当回到刚才的问题上,商业贿赂的犯罪也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上次的刑法修正案(六)对商业贿赂犯罪的规定也做了修改,扩大了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办法,请你注意刑法修正案(六)中的规定。当然,就作为一部预防、体现犯罪的专门性法律,规范了一系列防止洗钱的措施,这些措施有利于发现和阻止可能发生的洗钱行为。也就是说有利于发现可能转移、隐瞒、掩饰犯罪违法所得的做法,当然包括商业贿赂的行为。

  第三个问题,是这部法律如何与国际惯例接轨?应该说,在我国建立市场经济的历史不长,我们在这方面的经验不足。就世界各国的发展看,反洗钱的经验也是在近一、二十年来积累起来的。在制定这部法律时,充分考虑到洗钱活动往往具有跨国性质,要考虑到与国际的合作以及国际的一般规则。因此,现在规定的一系列比如反洗钱的内控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和可疑交易的资料的保存和客户身份资料的保存制度,以及可疑和大额交易的报告制度,都是充分地考虑到我国已经参与的国际公约和有关反洗钱的国际公约和文件的规定。应该说这部法律与国际公约的规定是一致的。同时,反洗钱法也必须照顾和考虑到我国现实情况,一些具体措施的规定还要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比如说主管部门是由谁来主管?如果划分各部门在反洗钱方面的分工,如何确定金融机构和特定的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的义务等等。都涉及到我国的实际情况。这些问题,在具体的法律、审议报告以及修改意见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反洗钱法对防止贪官资金外流是个有力措施

  郎胜表示,这部法律的制定,针对反洗钱规定的一系列的制度和措施,这些制度和措施的实行,对发现犯罪违法所得的来源和流向,以及及时采取防止资金转移的一些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讲,对防止资金外流是一个十分有力的措施。但一部法律能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除了要有法可依,制定法律以外,还需要执法机关严格依照法律去办,执法必严,还需要广大的居民守法。

  反洗钱的行政主管部门是人民银行

  [东方早报记者]:我还是提两个关于反洗钱法的问题。第一,今天这部法律通过,之前行政部门是如何查处反洗钱犯罪的?第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是不是要新设立一个部门?或者是叫反洗钱局?权力如何界定?如何与司法部门划分权限?谢谢。

  [郎胜]:反洗钱是我们社会经济发展以后出现的一个新的课题,也是我们建立市场经济面临的一个新的挑战。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这几年来,一直积极开展这方面的工作。这几年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制定了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具体办法和大额、可疑交易的报告制度,以及存款实名制,这些都是和反洗钱有关的一系列措施。就我们了解的情况,近几年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洗钱活动当中,始终在进行一些有效的监督检查。据他们提供的资料,仅去年一年就检查了几千家机构,处理了上百家,在执行规定时存在缺陷的一些机构的具体情况,你可以向具体的反洗钱行政部门了解。法律规定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指的是人民银行。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推进新农村建设

  [法制日报记者]: 我想问何主任,我们国家已经有十多万个各类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相当一部分都是处在摸索的过程,我们想了解一下,这部法律通过之后,想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什么?对农业和农村经济自治到底有什么意义?谢谢。

  

郎胜:反洗钱法对防止贪官资金外流是个有力措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何永坚。(袁喆 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何永坚]: 首先感谢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关注,你提的这个问题很重要,涉及到如何正确理解和实施这部法律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关于立法的目的,简单地讲主要解决三个问题。第一,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调整的主体,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农村家庭承包经济为基础的,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为了解决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的分散经营和大市场对接的问题,自愿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民主管理。近几年,在各级有关部门和领导的扶持下,发展比较快,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是,至今没有一部法律明确它的主体地位,所以这些组织在登记和发展等方面,遇到很多困难,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本法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确立它的市场主体地位,这是解决的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行为进行适当的规范。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这些组织的内部运行机制很不健全,有的没有章程,有的产权关系不清晰,有的被少数人控制。这样不利于对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本法作了专门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三个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政策扶持。为了支持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本法设专章(第七章)作了规定,这里包括涉农的建设项目的安排问题,还有财政、金融的支持和税收优惠。关于本法和其他规范市场主体法律相比有什么特点?我个人认为主要有四个特点: 第一,本法突出了农民的主体地位和农民对合作社的民主管理。为了保证这一点,本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当中农民的比例不得低于80%。合作社成员实行一人一票制,每个成员有一票基本的表决权。 第二,给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治留下了足够的空间。根据农民专业合作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本法规定成员的出资额、出资方式,是否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农民成员代表大会的设置及其职权的行使可以由章程规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第三,本法规定通俗易懂,简明扼要,它的条文相当于合伙企业法的二分之一,公司法的四分之一,便于农民了解和掌握。 第四,鉴于我们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有些问题还需要实践总结经验,然后再上升为法律,因此这部法律不可避免地带有阶段性的特点,我们不可能要求这一部法律解决所有的问题,这部法律可以在实践当中逐步地完善。

  第三个问题,这部法律通过实施以后,对推动农村和农业发展有什么积极的意义?从立法的角度讲有三点内容: 第一,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完善了我国关于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成为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之后,又一部维护市场主体的法律。这样有利于农民依法设立合作社,也有利于形成生产经营规模,保护农民利益。 第二,把合作社的运作纳入法制轨道,有利于规范合作社的运行。这样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素质,提高组织化程度,推动农业的产业化经营,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抵御风险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最后一点,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给合作社的自治留下了足够的空间,这样有利于合作社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永远保持它的生机与活力,这样推动农村和农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我的回答完毕,谢谢!

  农民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全自愿

  [燕赵都市报记者]: 我有两个问题。第一,关于反洗钱法。现在金融机构要被严密地监控起来,有关一些洗钱的犯罪行为会不会向周边的国家转移?因为周边有一些邻国,人民币在当地也是属于流通的货币,是可以流通的,会不会出现这样的一种现象?另外,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港澳地区也存在这样的一种现象。如果这部法律出台以后,会不会在港澳地区也去延伸这样的洗钱行为。第二个问题要问王主任,我想知道现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早先的人民公社有什么不一样?另外,这样一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最基层的乡、村级的政府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

  [郎胜]:我回答第一个问题。刚才这位记者提出了担忧,说我们制定这部法律,以后洗钱犯罪会不会向周边延伸?是不是这个问题?我想说的是同洗钱犯罪做斗争是整个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任务。不仅我们有这样的义务,整个国际社会都有这样的义务,这是我回答第一个问题的意思。第二,制定反洗钱法就是为了通过加强对不法资金的监控和追查,防止这些不法资金流向周边和流到国际社会,也防止外部的不法资金流入我们的社会。所以不存在着这位记者提出的担忧。我的问题回答完了。谢谢!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说大体上我们概括有五点不同。第一,这个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发的组织,是农民自己的组织,可能出身农民的人都知道,只要在这个村中上了户口,就天然地成为了这个成员,没有加入的手续,也没有办法退出去。第二,农民加入合作社以后还是保持了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农民实行家庭承包制度以后,农民取得了独立的地位,在民法通则中关于农村承包经营户已经有明确的规定了,从那时候开始,农村的农户就是市场的独立主体。但是加入合作社以后,只是享受服务,合作社为农民的生产提供服务,每一个农户还是自己的独立主体,并不丧失这个主体地位。过去的集体经济组织承包之前,是在人民公社,农民没有任何的自主地位。

  第三,刚才讲到农民自发的组织带来的结果就是加入自愿。第四,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是一人一票,在传统的集体经济组织中,一人一票是没有体现出来的。当然现在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在农村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往往很难区分,有的也是实行一人一票,但是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管理是有区别的。

  第五,这个合作社是新的市场主体,这是五个主要的区别。至于说到专业合作社和基层的组织是什么关系,专业合作社和村民自治组织,就是村民委员会是两种性质不同的组织,专业合作社是互助性的经济组织,不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的村民对于自己村内的事务进行管理性质的组织,性质是完全不一样的。在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是没有地域限制的,在我们国家有很多发展很成功的合作社,跨地域发展很大,和村民自治组织是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是,从双方经营角度讲,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初期,村民委员会应当为本地发展起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帮助。它和政府的关系和企业和政府的关系是一样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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