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评论:留下忧虑空间的《物权法》草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1日19:38 四川在线

  已过六审的《物权法》草案,据说已经“取得共识”、“改得较好”和“比较成熟”,并有可能在“进一步修改完善后,适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从这些消息报道来看,《物权法》的出台,已经不再遥远,而是近在咫尺。然而,愚下却关注到相关报道中还有这样一段表述:“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目前的无权法草案的主要规定,比较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实际,与改革发展进程相适应,既肯定了改革发展成果,又为进一步改革留下了空间”。

  是的,万众瞩目的《物权法》,虽说只是民法典籍中的一部分,但却必须看到《物权法》乃是“正常社会”的定海神针,其作用不可小视,其力量非同小可,尤其是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物权法》是不可或缺的财产权利法。换言之,只有国家、集体和私人的财产权利取得合法地位并受到平等保护的前提下,社会生态才是正常的,反之则相反。所以,《物权法》草案先后六审已达四年都迟迟不能出台的更本原因,实际上就是中国“能不能”步入正常社会的一种全民审慎。不过,面对“取得共识”、“改得较好”和“比较成熟”,而“又为进一步改革留下了空间”的表述来看,六审中对《物权法》草案有关“公共利益”含义“不作具体界定”的决定和对国家的、集体的和私人的财产没有“如何界定”的问题,愚下反倒觉得“取得共识”、“改得较好”和“比较成熟”的《物权法》草案,其实留下的是“忧虑的空间”。

  忧虑一:公开有余,透明不足。不可否认《物权法》草案几次公开广纳建言征集民意的公开立法方式,的确是民主政治的一大进步。但是也要看到,全民最关心的始终是“公共利益”界定和对国家的、集体的和私人的财产界定。然而遗憾的是,六审后的《物权法》草案,却仍就决定“公共利益”含义“不作具体界定”,从这个意义上说,“取得共识”、“改得较好”和“比较成熟”的说辞,只能理解成“官方感觉”,并不一定完全是“民间感觉”。而“关于‘公共利益’的具体含义分别由有关法律规定较为切合实际”的说法,实际上并没有指出“有关法律”究竟是什么法律,这就为未来《物权法》的实施埋下了涉及“公共利益”时对“有关法律”的任意解释和以权压人的可能,而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人财产都有可能遭到权力侵害。所以,公开有余透明不足乃是六审的瑕疵。

  忧虑二:名不正,言不顺。相关报道中有这样的表述:《物权法》草案“体现出对国家的、集体的和私人的财产给予平等的保护”。不错,在正常社会中,国家、集体和私人的财产,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确是平等的,也应当得到平等保护。但遗憾的是,从相关报道中仍就看不到对国家的、集体的和私人的财产的合法来源进行合法界定的具体办法。换言之,国家的财产合法性在哪里?集体的财产合法性在哪里?私人的财产合法性在哪里?没有这些财产合法性的界定作为前提的话,谁又能保证这三者之间或者其中两者之间不会发生财产争夺大战呢?谁又能保证这三者不会不择手段夺取不义之财呢?谁又能保证《物权法》能够发挥物权规制的意义呢?因此,假如没有对这三者进行物权界定作为基础的话,三者的物权都将名不正和言不顺。这个问题也正是几年来全社会有关对《物权法》的争论核心。试想,难道国家财产(权力垄断)就一定都是干净的吗?难道集体财产(巧取豪夺)就一定都是干净的吗?难道私人财产(非法暴富)就一定都是干净的吗?如果不是,就必须进行认真清理,就必须进行合法界定,以免让《物权法》沦为“洗钱法”的尴尬境地。唯有如此,过去“非正常”社会遗留下来的非正常财产权问题才能够得到解决,未来的《物权法》才有可能一帆风顺进入正常社会。

  政府的权力是一种有限权力,法制社会是不容许有限权力无限自我扩大的,《物权法》遭遇到的“民意阻力”也是显而易见的。如果有限权力不能够在制定《物权法》的过程中解决有限的“公共利益”界定和三者财产权界定的话,“公共利益”的无限扩大和三者财产权的无限滥用,都将让未来的《物权法》蒙上恶法骂名和失去应有意义。既然《物权法》与十三亿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假如有限权力真的不能制定一部十三亿人都满意的《物权法》的话,不如胆子大一点,民主快一步,就让《物权法》打破常规,进行一次全民公决,作为民主立法的具体实践。当然,这也许是愚下的异想天开和天方夜谈,就当笑话也不妨。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