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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中国和阿富汗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1日23:24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0月31日电(记者刘晓莉、李亚杰)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31日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该条约是中国和阿富汗经过友好谈判而成的,体现了两国发展双边关系的共同愿望和立场。

  外交部副部长杨洁篪27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说,中国于1960年8月与阿富汗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考虑到阿富

汗形势的变化和中阿两国在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三股势力’、促进地区和平与繁荣方面的现实利益,以及阿富汗国名已经数次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的名称及部分内容已不完全符合两国关系发展需要的情况,有必要对中阿关系进行更为全面和准确的定位,为进一步扩大和深化两国关系奠定法律基础。”

  据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于2006年6月在北京签署,除序言和约尾外,共14条,有效期为20年。

  条约肯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对深化双边关系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强调双方将积极巩固和发展两国睦邻友好合作伙伴关系;严格遵守两国间有关边界协定;将在双边和多边基础上共同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势力等。

  条约还规定:本条约生效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终止。

  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认为,该条约的批准,有利于提升中阿两国的政治关系水平,促进中阿睦邻友好与互利合作关系的稳定和发展,有利于营造更为可靠的周边战略环境,符合中国的利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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