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房产中介不得捞“看房费” 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1日10:12 中国新闻网

  “现金收房”告示满大街的现象将可能一去不复返了,有关部门将出台专门的方案叫停“现金收房”。10月18日,记者从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了解到,一份“停止现金收房”的方案正在制订中,该方案一旦正式实施,将覆盖全市两百多家中介行业协会会员,二手房市场八成以上的份额。中新社发 吴芒子 摄

  版权声明:凡标注有“cnsphoto”字样的图片版权均属中国新闻网,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使用。

  中新网11月1日电“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差价及谋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非法收益;不得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 10月31日,用以指导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在京正式发布。

  据悉,《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收取佣金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赚取差价及谋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非法收益;不得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经纪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应当收取佣金,但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已支出的必要费用。房地产经纪机构事先未与委托人就经纪服务费用达成约定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承担经纪服务费用。

  据《国际金融报》综合报道,《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发布后,房地产中介机构中不讲诚信、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望得到遏制。房地产经纪机构不良行为等将记入“信用档案”,房地产经纪机构今后不得再直接管理客户资金,以避免客户利益受侵害的情况发生。

  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指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此类不良行为将记入“信用档案”。通过这一档案,社会公众可以及时了解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人的相关情况,降低交易风险。

  刘志峰表示,类似举措将有效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走向有序、规范。他同时透露,房地产经纪机构今后不得再直接管理客户资金,以避免客户利益受侵害的情况发生。

  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基本情况、人员信息、规模信息、业绩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等。

  按《规则》中的要求,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其身份证件,对于房屋出售人或者出租人委托的,应当向其详细了解委托出售或者出租的房屋的坐落、实物状况等信息,要求其如实提供相应的房屋权属等证明,并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向其说明其中的有利和不利因素及对交易可能产生的影响。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负责人表示,房地产经纪机构可及时、准确申报建立信用档案,学会将把机构上报的信用档案信息向全社会公示;同时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的不良行为予以曝光。

  在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开通的同时,包括北京坚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诈骗案、合肥市桃园房产代理销售有限公司合同诈骗案等在内的12个房地产经纪行业违法违规典型案例10月31日被公开通报。

  负责发布这一执业规则的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负责人表示:“执业规则是评判房地产经纪行为是否符合房地产经纪职业要求的行业标准,是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对违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进行自律管理与惩戒的依据。”

  此次发布的执业规则对房地产经纪的有关重要用语,如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代理、佣金、差价等进行了定义;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维护声誉、对委托人职责、交易资金监管、佣金收取以及禁止行为等涉及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重要内容进行了说明和规定。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