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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突出农民主体地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1日11:27 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10月31日电(记者张旭东、王娅妮)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案室主任王超英31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充分征求了农民的意见,突出了农民的主体地位。

  “我们去了全国20多个省,看了不下数百个合作社,在每个合作社都进行了座谈。”王超英表示,“基层合作社的普通社员、农民成员,包括普通企业的成员和基层干部都广

泛地参与了法律的讨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何永坚也强调,这部法律突出了农民的主体地位和农民对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同时也是一部条文通俗易懂、简明扼要的法律。它的条文相当于合伙企业法的二分之一,公司法的四分之一,便于农民了解和掌握。

  何永坚介绍说,这部法律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完善了我国关于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成为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之后,又一部维护市场主体的法律。这样有利于农民依法设立合作社,也有利于形成生产经营规模,保护农民利益。

  王超英表示,法律通过以后,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将继续与有关部门配合,为这部法律的实施做一些前期的准备工作。“我们准备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一道,在示范章程的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的制定以及扶持政策、财政支持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会计办法等方面,与有关部门配合一起做好工作。争取制定一些配套法规和办法,以便和法律一起实施。”

  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

  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

  全国人大常委会31日表决通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近年来,一些商业银行以成本原因纷纷撤出农村,中国农民和农村的贷款需求难以得到满足。农村金融出现“真空”和“缺血”状态。据了解,中国约有一半左右的有贷款需求的农户得不到满足,农村工商户和中小企业更是因为抵押手续难以落实而贷款无门。

  农村金融出现边缘化,农村金融对“三农”的支持乏力,已经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掣肘因素。而要改变农村金融边缘化的现状,必须加强农村金融机构体系的建设。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健全,金融机构设置不完善,缺少可以向农民提供正规金融服务的金融主体。

  (记者邱红杰、刘晓莉)新华社北京10月31日电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

  农民至少应占到八成

  全国人大常委会31日表决通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总数的80%。

  法律规定,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记者邱红杰、刘晓莉)新华社北京10月31日电相关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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