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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法院行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1日12:31 生活报

  据新华社电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10月31日表决通过一项法律修正案,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统一收归中国最高法院行使。这是23年来,中国对最严厉的刑罚———死刑所进行的一次最重大改革。专家表示,这是是尊重保障人权、防止冤假错案的关键一步。

  10月31日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

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这个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1983年9月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第十三条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在此之前,人民法院组织法曾明确规定: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但由于程序方面执行标准不统一,加之个别法院在案件事实、证据等方面把关不严,一些地方陆续暴露出差错案件:佘祥林案、李久明案、杜培武案、滕兴善案……

  经过多年的酝酿,2006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将关于提请审议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这一修正案草案,并于10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

  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得到专家的充分肯定。有专家从四个方面评价了这一修正案的重要意义:“它维护了法制的统一性,解决了人民法院组织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不一致的地方;维护了程序的正义性,体现了在司法程序维护人权的要求,体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精神;维护了刑法执行标准上的统一性,避免了死刑标准上的宽严不一;凸显了现阶段我国不废除死刑、但慎用死刑和逐步减少死刑的刑法改革方向。”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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