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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陈瑞仁不可误陷于扁的障眼法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1日15:31 中国台湾网

  台湾《联合报》黑白集今天发表文章说,全台湾皆陷于一个可笑的障眼法之中:陈水扁夫妇辩称,他们是为了领出钱来做“秘密外交”,所以用别人的发票去报销“公务机要费”;因而,只是“伪造文书”,却“不涉贪渎”。

  “公务机要费”案,可以分成前后两段。前段是用童装狗食的发票“报销”,这是铁的事实;后段则据谓将领出的钱用于“秘密外交”,这却是陈水扁的片面之词。

  文章表示,先看“报销”的前段。请款人用狗食童装领钱,付款人亦因狗食童装发钱。在这个阶段,领款与付款之间,根本不存在“秘密外交”这个名目,因此也就根本不存在“伪造文书”的问题。违法领钱,即涉嫌贪渎;违法付钱,即涉嫌渎职或图利。因为,狗食童装发票并非“伪造”,而发钱的人亦未凭“假发票”付钱,而是认可了狗食童装的帐。

  至于后段“用于‘秘密外交’”,则除非可以证明这些凭狗食童装发票领出的钱,滴滴答答地,直接由“总统府”转帐支付给“秘密外交”,并持有如卡西迪等机构签收的单据;否则,即无人可以证实有无“秘密外交”之存在,若有,亦无人可以证实钱是来自狗食童装的发票。

  文章指出,其中存在的障眼法是:“秘密外交”不知是否存在(如“南线工作”根本是谎言),即使存在,其经费是否来自狗食童装发票亦不能证实(尚待公布用狗食发票付卡西迪的明确流程);然则,又如何确认“总统府”是“用狗食发票报销‘秘密外交’”,而涉“伪造文书”?

  本案分前后两段。陈瑞仁必须先巩固前段“狗食发票报销”的案情,再来探究陈水扁后段“用于‘秘密外交’”的说辞;绝不可误陷于陈水扁后段的障眼法中,再来阻却其前段的法律责任。

  (编辑:方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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