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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出台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险新举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1日19:45 人民网

  人民网银川11月1日电记者周志忠报道: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前出台解决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医疗保险问题新举措。其核心内容是:实行积极灵活的医疗保险形式、建立农民工大病住院保险统筹基金、强化用人单位办理医疗保险的责任。

  宁夏提出,全面推进农民工医疗保险工作,凡自治区境内的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包

括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指具有本区或外省区市涉业户口,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主体格,在宁夏与城镇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务工人员),都应参加医疗保险。到2008年底,将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基本纳入医疗保险范围。

  实施积极灵活的医疗保险形式,宁夏对城镇用人单位提出的具有约束力的要求:招用农民工的单位,应根据农民工在本单位务工期限的长短,从4种灵活的方式中选其一种保险形式参加医疗保险。一是按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方式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二是按照当地城镇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参保办法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三是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为主”的原则参加农民工大病住院保险;四是参加原籍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其费用由用人单位依照国家有关配策规定缴纳)。

  关于建立农民工大病住院保险统筹基金。宁夏提出,农民工大病住院保险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农民工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农民工大病住院保险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不计年限,缴费当期享受相关待遇(有效保期内)。其筹资标准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大病住院保险统筹基金筹资费率一般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其中用人单位承担90%,个人承担10%。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具体缴费费率由各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按统筹地区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缴费比例确定当年缴费数额,每年向社会公布。宁夏同时规定了大病住院保险的缴费办法、支付范围、不予支付范围、支付办法、例外处理以及一般程序、基金管理等。

  就实施上述举措,宁夏提出强化用人单位办理医疗保险的责任。具体内容包括:所有用人单位都有责任和义务做好农民工医疗保险工作。用人单位须在招用农民工30日内,到所在市县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办结农民工医疗保险手续。在外地注册但在本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在招用农民工30日内,到所在市县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办结农民工参保手续;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思其所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或因欠费停保,其招用的农民工在用工期间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所在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支付。用人单位不予支付或支付达不到标准的,农民工可向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劳动保障监察和争议仲裁机构要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为加强对农民工医疗保险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宁夏自治区政府责成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对农民工医疗保险工作实行专项扩面计划和统计管理,具体扩面计划和统计管理制度由区劳动保障厅制定和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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