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如此判决,谁能看得真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00:00 红网

  驾驶宝马将六龄童李兴贵碾死后逃逸,出4万块欲请人顶包,被警方抓获后还辩称“以为轧到了一条狗”。10月31日从昆明市五华区法院传来消息,被告人、云南三立消毒药业有限公司副经理苑春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11月1日《都市时报》)

  我之所以关注这条新闻,起初是“驾驶宝马”、“请人顶包”、“辩称‘以为轧到了一条狗’”等敏感字眼,可读完新闻,我真有点“雾里看花”的迷糊了——针对此案,公

诉机关的起诉意见与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居然会如此“天壤之别”,我不知道谁能看得懂这样的判决。

  报道中说,公诉机关五华区检察院认为,苑春义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还试图出钱找人“顶包”,情节恶劣,对其应从严处罚,判处死刑。五华区法院最后则认定:被告人苑春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同时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但辩护人的其他辩护观点符合案件事实,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的家属对被害方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如下:被告人苑春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这里,还极有必要再交代一个很重要的细节:苑春义的辩护律师则向法庭提交了两份证据。一份是与李兴贵家属达成的赔偿11.1万的民事赔偿协议。另一份是由李兴贵的爷爷奶奶、父亲、姑姑签了字按了手印的求情书。家属在求情书上表示,死者年幼,家长监护不力,在事故中也有一定过错,现司机已经进行赔付,因此他们希望从轻处罚肇事司机。

  公诉机关的起诉意见是“情节恶劣,对其应从严处罚,判处死刑”,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却是“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是不是也让你“雾里看花”了?当然,《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然而,同样作为司法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对一起案件的司法认识,为何会有那么大的差距呢?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谁看得懂?难道,就是因为达成了赔偿11.1万的民事赔偿协议和有了死者亲人的“求情书”,法律的弹性就由此产生?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照我们神圣的《刑法》,我更是百思不得其解!或许,只有被告人苑春义才能看得懂如此的判决。

稿源:红网 作者:吴杭民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