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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为何修改“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00:23 正义网-检察日报

  

澳洲为何修改“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加拿大刑法改革与刑事政策中心项目主任杨诚教授

  不久前,在河北香河“第一城”召开的“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一次年会暨成员代表大会”上,记者围绕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修改“禁止双重危险”原则,采访了与会的杨诚

教授。杨诚教授是加拿大刑法改革与刑事政策中心项目主任,同时还是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的副院长、博士生导师。

  记者:据报道,新南威尔士州主张修改“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一方,认为随着刑事司法鉴定学的发展,鉴定的技术越来越先进,过去由于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而被认为无罪的案件,现在因此能够获得更具有证明力的证据。政府发言人在对修改草案进行说明时也指出,对于明显能够证明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案件,仅仅因为在有限的时间内不能取得鉴定结论而导致无罪裁决,将会放纵真正的犯罪,也是对被害人的不公。请问,鉴定技术的发展是新南威尔士州修改“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主要原因吗?

  杨诚:这只是一部分原因。我认为新南威尔士州修改“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主要是受英国的影响。

  英国2003年通过刑事司法法,对“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作了限定。根据这项法律,在三个条件下,可以突破“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这三个条件是:一是要有压倒性的新证据,新证据必须是重要的、实质性的证据,不是一般的证据;二是要经过英国检察长的书面批准;三是限于最严重的暴力犯罪,如谋杀、强奸、武装抢劫等犯罪。

  英国法律是澳大利亚的主要法律起源,英国对“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突破,为澳大利亚的法律改革提供了有力支持。

  记者:“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是英美法系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除了英国和澳大利亚外,其他英美法系国家对这一原则的贯彻情况是怎样的?

  杨诚:英美法系很多国家并不是都像英国2003年之前的做法,即使发现了新的证据,也不能再次进行审判。

  在加拿大,如果检察官认为判决错误,或者发现了新的证据,是可以上诉的。上诉以后,判决结果也是可以改变的。尽管加拿大这样的实例很少,但是如果发生了,在法律上是没有障碍的。比如在温哥华曾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件,犯罪嫌疑人涉嫌杀人,陪审团意见不一致,此人最后被判无罪。但是在陪审团结束陪审之后,警察跟踪发现,陪审团中有一人是犯罪嫌疑人的女朋友,她在陪审当中力主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无罪判决。此人在回家第一天便与犯罪嫌疑人进行幽会。这一发现是新的重要证据,于是此案重新进行审判。

  美国与英国也有所不同,美国存在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套审判系统,对同一件案件,可以由两个法院系统来审判。比如,1991年罗德尼·金的案子,黑人金开车超速,四名白人警察以为他是偷车贼,对其猛打,碰巧录像录下了金被打的全过程。金将这四名警察告上法庭,加州法院判定四名警察无罪,但是联邦法院后来按照人权法,判定四名警察有罪。所以,对同一个案件的同样事实,在美国可以重新审判,只不过是由另一个法院系统依照另外的法律来进行审判。

  记者:英国在2003年对“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进行修改后,直到今年的9月11日才出现第一个案例。英国男子比利涉嫌杀死了自己的女友,但于1991年被宣判无罪。后来,比利因为另一起犯罪入狱,在狱中,他向监狱看守承认了自己的杀人罪行,并将犯罪过程向警方和盘托出。9月11日,比利在复审中被上诉法院定罪。这是否说明,对于修改“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在实践中是相当谨慎的?

  杨诚:是这样的。如果重新审判的案件太多了,必然对判决的终结效力或者是判决的权威性产生动摇。而且可以突破“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条件也十分苛刻,对控方的起诉要求比较高,没把握的话,不会轻易重审。

  记者:“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在英美法系已经存续了800年,为什么在最近几年,英国、澳大利亚等国才有修改的动作?

  杨诚:现在不少西方国家,都出现了较强的打击犯罪的动向,突破“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是加强打击犯罪的需要。

  我个人认为,纯粹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确实做得太极端。对这一原则进行修改,无疑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更好地保证司法公正。

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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