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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上的“司法机关”是广义概念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01:08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北京11月1日电(记者王松苗 王丽丽)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主任郎胜10月31日在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明确指出,《反洗钱法》中的“司法机关”是“广义上的概念,包括公安、法院、检察院等”。

  记者注意到,在《反洗钱法》总共37个条文中,先后2处使用“公安机关”、3处使用“司法机关”、5处使用“侦查机关”的不同提法。如该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司法机关依

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一部法律,为何有时讲‘公安机关’,有时讲‘司法机关’?本法中‘司法机关’的概念是涵盖了公检法等机关还是另有其意?”

  对于本报记者提出的这个问题,郎胜回答说:法律规定向“公安机关”举报,是为了便于群众举报和揭露这些案件,让他们便捷地知道谁有管辖权。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相互配合,首先体现在案件移送方面。虽然洗钱案件归公安机关管,但是有些还牵扯到其他案件,比如贪污贿赂等,这就需要移交给检察机关,从而在司法机关之间相互转送。所以,“这里说的司法机关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广义的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法院、检察院等”。

  据记者了解,长期以来法律界对于“司法机关”的范畴一直有不同的见解。狭义说认为仅指法院、检察院(也有少数人主张仅指法院),广义说认为除此之外还包括公安、安全、司法行政部门等。反洗钱法在广义上使用这一概念,也许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

王松苗 王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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