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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津灌渠倒下百余大杨树》后续:省林业局:采伐许可证有理有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01:37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记者郭鹏

  10月26日下午,省会园林执法人员对北外环附近石津灌渠的一起砍树行为进行了制止,面对砍树者所持林业部门批准的采伐许可证,执法人员认定其无效,同时表示市区内石津灌渠两旁树木砍伐只有得到园林部门批准才能进行。对此,省林业部门表示他们颁发采伐许可证有理有据。

  昨天上午,记者见到省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处的魏龙庆处长,对于执法人员当天所说“林业部门颁发采伐许可证无效”的说法,他表示不能接受,因为石津灌渠两旁树木砍伐向来由省林业部门审批,而这也具有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他向记者出示了部分法律法规文件解释说,因为石津灌渠两旁树木的地权、树权归水利部们下属的石津灌渠管理局所有,按照《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采伐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利工程保护林木,须征得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所以,石津灌渠两旁树木采伐时应该由林业部门审批;其次,2001年7月26日省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中第十二条规定:“省属的国有林场和其他国有事业单位林木的采伐,设区市、县(市、区)所属的国有林场林木的主伐,以及利用外资营造的用材林的采伐,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又因为石津灌渠管理局为省直单位,所以综合这两项,省林业局资源管理处才为当天的采伐者办理了采伐许可证。

  此外,魏处长还对执法人员“石津灌渠树木应由园林部门审批”的说法进行了反驳,“按照国家森林法有关规定,只有园林部门组织种植并进行管理的树木才由园林部门办理采伐许可证,所以我们认为那里(石津灌渠)的采伐证不应由园林部门办理,我们办理的采伐许可证才是合理的。”

  当天下午,记者再次联系到参与当天执法的梁队长,他告诉记者,事发后经过协商,园林部门同意了砍伐者本次的砍伐行为,但同时表示下不为例,今后如有市区内石津灌渠两旁树木砍伐行为须向园林部门申请批准,因为按照《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市区内树木砍伐应该得到园林部门批准。谈到今后遇到类似事件如何处理时,梁队长十分肯定地表示:“我们从上面得到的消息是必须经过我们园林部门批准,如果没有的话我们还得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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