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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工伤"年底纳入工伤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01:38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杨佳薇 实习生张逸凡)年底前,石市“老工伤”将有望纳入工伤保险。昨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关于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规定,从今年12月1日起,石市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前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将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据介绍,此次纳入人员的范围包括企业参加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前受到事故伤害或

者患职业病,并经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现保留与企业劳动关系并由企业支付工伤待遇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据悉,“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后,旧伤复发和存在工伤医疗依赖的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以及符合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康复费用,将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同时,1—4级“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用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2006年调整后实际享受的待遇标准纳入。工伤离退休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养老金、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继续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但是,“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前符合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待遇,由企业补发。

  通知规定,已参加工伤保险并有“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基金支付的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今明两年不作下调,并按照相关规定,将纳入费用列入前两年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确定企业缴费费率上浮比例。2004年1月参加工伤保险并足额缴费的企业,不再另行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未从2004年1月参保并缴费的企业,应从2004年1月起按照石家庄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和现有人数补缴工伤保险费;未足额缴费的企业,应补缴所欠工伤保险费。

  此外,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参保时,“老工伤”人员旧伤复法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康复费和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经常性费用,由企业按照10年计算,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后,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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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工伤”今年待遇上调

  本报讯(记者杨佳薇)昨日,记者从市社保局获悉,今年起,石市部分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将按照每人每月增长15%的标准调整。凡是2004年12月31日前受伤并已经按照工伤保险政策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均在调整之列。

  据悉,调整后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低于580元的,按580元的标准执行;经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为590元的,属于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生活护理费为472元,属于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生活护理费为355元。调整后供养亲属抚恤配偶每月不足305元、子女或其他亲属每月不足229元,分别按305元和229元执行。

  此次调整待遇所需资金,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后发生的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前老工伤人员和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单位的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支付。按照规定,今后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还将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和城市居民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每2年调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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