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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侵权赔偿可能突破5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02:07 江南时报

  本报讯(记者 殷文静 通讯员 严明) 昨天,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创新型省份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创新型意见》)和《关于规范民事案件庭前程序的意见》(以下简称《庭前程序意见》),其中不少规定将对江苏省范围内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形成更加有力的打击。

  《创新型意见》称,对财产保全等诉前禁令的申请,一律由知识产权庭审查和执行

。要重点审查判断被申请人侵权的可能性及提供担保的有效性。对于商标和著作权案件,要确保在立案受理后48小时内作处裁定。专利案件案情比较复杂的,至少也应该在48小时内传唤单方或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组织听证,然后再及时作处裁决。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侵权人赔偿损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该《创新型意见》指出,对于能够证明或者合理推定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实际获利的,要避免简单适用定额赔偿。对于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还可依法给予罚款等民事制裁。而对于达到定罪标准的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尤其是假冒和盗版等犯罪活动,坚决、依法、及时从严惩治。

  《庭前程序意见》规定,对于申请调查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无法自行取得的,以及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其他证据的,根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出具《调查令》,授权当事人的代理律师进行调查取证。对于有义务协助调查令实施的单位或个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妨碍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也可以依职权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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