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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户口无土地 不是村组成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03:01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单有户口,却没有承包经营土地的村民,是不是户口所在村的村组成员?这一困扰当前农民土地补偿分配的疑难问题最近随着邛崃法院的一纸判决迎刃而解。该院院长郭志雄亲审此案,经过大量的调查访问之后,最后依据事实和法理依法判定:有户口没有承包土地,不是所在村的村组成员。法律界认为,此案的标本意义,将众多纷繁复杂的土地补偿纠纷

圆满化解。

  棘手难题 院长亲任审判长

  张三嫁到李村,户口迁过来了,却没分到土地,她该不该分配村组经济利益?李四嫁到王村了,她的户口和土地都在原村,嫁走的人,还该不该享有原村的分配利益……诸如此类的婚嫁导致的农村分配问题困扰着各村各组。以前,省内还没有法院对此类问题做出有理有据且让人信服的判定。

  今年7月20日,邛崃法院再次接到这样一桩案子:临邛镇文星村6组村民王勇林将文星村6组组长曾显娥告上法庭,要求曾显娥就村组土地被占用后,该如何对他进行分配问题给一个说法。原来,2001年9月19日,王勇林与该组村民陈琼结婚。2003年12月23日,他补办了户口登记证,正式落户文星村6组。去年6月30日,他与陈琼离婚,离婚后,其户口并未迁出。今年7月12日,村组因出让土地得到一笔土地补偿费,人均可分得7700元,可村组以王勇林已离婚为由,拒绝对他进行分配。“我的户口在这个村组,理应是村组成员,依法应该享有相应的份额,曾显娥没有理由不将这一份分配给我。”王勇林向法院请求,判令文星村6组支付给他土地补偿费7700元。为了解决难题,法院决定由院长郭志雄亲任审判长。

  庭审焦点 户口的意义何在

  不出法院所料,庭审一开始,就陷入了激烈的交锋状态,其争议核心就集中在户口具有何种标准意义上。

  “户口是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重要标准,但绝非唯一标准。”昨日,审判庭对户口在村组内的标准意义作出判定,认为王勇林因婚姻在文星村6组入户的时间较短,尚未在被告处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形态。而且,王勇林至今仍一直享有在道佐乡娄山村7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他生存并不依赖于文星村的集体土地,因而,王勇林不具有文星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土地补偿费的性质决定了土地补偿费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分配。据此,法院依法判决,王勇林诉请文星村6组支付其土地补偿费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案意义 提供了一个借鉴

  “当前,有的村民通过婚嫁的方式迁移户口,可在户口迁移后,又不愿意将其以前承包经营的土地退出,这就导致户口与承包地脱节的现象。”四川惠民法律事务所主任律师佘勇认为,户口与承包地脱节,就引发了一个新的法律问题:有户口无土地,他还算不算户口所在村的村民成员?“这案子宣判了,从此,这一类问题都随着这件案子所确立的范本而圆满化解。”

  电子科大人文社科学院法学系一名教授也认为,“利用户口骗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当前城市进程中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以后就有一个法律标本了。本报记者 车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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