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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试用治疗器猝死家中谁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03:07 深圳特区报

  老汉试用治疗器猝死家中谁担责

  律师认为免费不等于免责,消费者维权要注意收集保全证据

  “老伴平时没病没痛的,只是做过三次免费治疗后就突然死了,早知道会要老伴的命,我就不应该介绍他去那种地方!”近日,沉浸在痛苦之中的刘女士后悔不已,她坚持认

为是商家推出的免费试用治疗器夺走老伴的性命,希望有关部门为她讨个说法。

  免费治疗后猝死家中

  据刘女士介绍,她老伴今年64岁,从贵州老家退休后,来深圳儿子家安度晚年,住龙岗区布吉百货商城附近。生前老伴每天早上都准时从五楼下来遛狗,也顺便锻炼身体。最近,刘女士听说有一种针对老年人的“治疗器”正进行免费治疗,离住所不远的一宾馆4楼设有治疗场所,每天有很多老年人去进行免费治疗。

  抱着试试看的想法,刘女士自己先去做了几次。后来,在她的推荐下,老伴也去那里做了三次。每次按规定都是免费试用一个小时,前两次没有什么意外,第三次刚做到半小时时老伴感觉胸闷,并且大汗淋漓,老伴要求停止治疗。随后,在家人的搀扶下,老汉回到家中休息。晚上,吃了小半碗饭,喝了一点白菜豆腐汤便上五楼休息了。第二天早上遛狗时间已过多时,也不见老汉下楼,刘女士上楼一看,老伴还躺在床上,且一手置于胸口处,叫他已没反应,刘女士赶紧通知儿子,并拨打120。随后急救车到来,医护人员证实老汉已经死亡六个多小时。

  刘女士纳闷,老伴平时没有什么病痛,当天晚上吃的东西也只是一些平时常吃的东西,在做了免费治疗之后一直喊胸闷,她认为老伴是非正常死亡,于是报警。民警及法医来后,希望对老汉的遗体进行解剖,以分析具体的死因。刘女士及儿子觉得解剖有点残忍,予以拒绝,并于次日将老汉的遗体火化了。

  商家称老汉死与己无关

  针对刘女士反映的情况,记者找到了治疗器推介方的一位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都说是免费试用的,出了问题怎么能找商家呢,况且老汉的死确实与她们的产品没有任何关系,因为她们的治疗既没有打针,也没有吃药。进行治疗的器械是一个垫位床,给劳动过度的人进行恢复,而不是对有病的人进行治病。同时,她表示,如果刘女士一定认为是治疗器导致其老伴死亡,可以提供免费治疗的入场证明资料,并出示医院的死亡证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当记者问这位负责人开办的治疗场所是否有相关证照时,她表示所有的证件都有。可当记者问是否可以出示给记者看一下时,她改口称领导出差在外,不能提供。记者问是否有领导联系方式时,她也称不能提供。

  免费服务不等于免责

  商家提供免费的产品、服务是否意味着免责?责任如何认定?要注意收集保全哪些证据?记者就这些问题咨询了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主任甘勇明律师。

  甘勇明认为,首先,免费肯定不意味免责。生产者、经营者对消费者所负的产品质量责任及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都有相关规定。在上述法律中,生产者、经营者对消费者所负的责任是以提供产品和服务为条件的,“支付费用”并非法定的承责条件,也就是说无论是付费还是免费,只要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给消费者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就应当承担责任。

  其次,消费者因接受的产品或服务存在瑕疵,造成自身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而追究生产者、经营者的责任,在法律上属于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构成应当具备四个要件,即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过错。具体到本案中,应当是死者接受了“治疗器”的治疗(侵权行为),死亡即是损害后果,死者死亡是由于“治疗器”的治疗所造成的(因果关系),“治疗器”的生产者无法定的免责事由(存在过错)。在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则可以依法认定“治疗器”的生产者、商家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最后,根据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举证规则,在消费领域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认定中,消费者应当对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只有在法定的免责事由问题上才产生举证责任倒置,即由生产者承担举证责任,故证据的收集、保全对消费者至关重要。在接受产品、服务时应当保留发票,即便是免费的产品、服务,也应当保留凭证,此外,如果是财产损失的,应当保留财产损失的直接证据;如果是人身损害的,应当保留病历,必要时进行司法鉴定;对于因果关系的证明,最有效的证据也应当是鉴定部门出具的关于产品、服务与受害者人身、财产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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