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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调解:让当事人和谐共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04:01 大河网-河南日报

  

司法调解:让当事人和谐共处

  

司法调解:让当事人和谐共处

  

司法调解:让当事人和谐共处

  

司法调解:让当事人和谐共处
一棵树引发的纠纷

  “谁也没有想到,一棵树引发的纠纷竟然使当事人双方剑拔弩张,更让人没有想到的是,紧张的气氛竟然被一种方式轻易地化解。”10月27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起司法调解,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韩玉芬感慨颇深。

  郑江和郑臣都是开封县陈留镇某村农民,两人是多年的朋友。今年3月14日,郑江伐掉了村头路边的一棵桐树,而郑臣认为这棵树属自己所有,就要求郑江赔偿树款,但郑江坚决不同意,两人一度剑拔弩张。在村民的劝解下,双方才没有大打出手。没过几天,郑臣向陈留镇法庭起诉郑江,要求其返还树款。一对多年的朋友因一棵树翻了脸。

  4月19日,陈留法庭开庭审理此案。法官查明事实后认为,如果判决,显然要对双方争议的树木做价值鉴定,而鉴定费用远远高于树的价值。况且,树已被卖掉,树款也难以查清,于是就决定调解此案。但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情绪非常激动,但双方都没有放弃调解的意愿。

  5月12日,法官邀请当事双方再次来到法庭进行调解。“咱们都是乡里乡亲,何必因为一棵树伤了多年的友情……”经过法官一个多小时的劝解,双方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鲁莽和冲动,当场达成协议:被告郑江赔偿原告郑臣200元钱,郑臣撤诉。随后,郑江当场拿出200元交给了郑臣。一对多年朋友的双手再一次紧紧地握在了一起……

  在解决众多普通的民间纠纷中,司法调解就是这样起着独特的作用,焕发着其特有的魅力。

  司法调解助推和谐

  “司法调解不同于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在当事人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合情、合理、合法地解决民事争议的诉讼活动。司法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也是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韩玉芬解释道。

  司法调解方式最早出现在建国前。当时,陕北解放区西陇东地区高等法院审判员马锡五深入案发地,走村串户,经常以调解的方式就地解决民事纠纷案件。这种审判方式简便易行,有效地解决了人民群众的内部纠纷。建国后,司法调解在我国得到了长足发展。

  省高级人民法院助理巡视员翟遂成说:“我国是一个重感情、富有人情味的社会,中国文化崇尚和解,倡导“和为贵”,所以,调解制度在我国社会具有深厚的伦理基础和文化基础。”

  目前,在我国,邻里纠纷、婚姻赡养纠纷、宅基地纠纷、交通事故和经济纠纷等频频发生,此类民商事案件已占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总数的90%以上,严重影响着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而人民法院运用司法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具有其他方式所无法替代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说:“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贯彻党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部署,加强民商事案件司法调解的力度,不仅是职责所在,也是应当承担的重大政治责任。”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了新时期民商事审判工作十六字指导原则,即: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同时确定了司法调解的三个目标是:案结事了、胜败皆服、定纷止争。

  事实上,在发挥审判功能的同时,我省法院也一直在运用司法调解手段推动着社会的和谐。仅今年前9个月,全省法院就调解各类民商事案件近10万起,一大批社会纠纷和矛盾得到了及时化解。

  司法调解的开封实践

  一个时期以来,在一些地方,个别法院不同程度地片面强调开庭判决,忽视了调解工作,使一些矛盾纠纷不但没有得到化解,有的甚至还激化了矛盾,“案结”但“事不了”。为此,近年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省率先对司法调解工作进行了大胆探索。目前,以“司法调解”为核心的调解网络已在全市法院系统形成。

  值得关注的是,开封市的司法调解网络覆盖了全市的每一个乡村和城镇街道办事处,调解网络中不仅有众多的法官,还有2000多名普通公民。不论全市哪个地方发生涉诉纠纷,就能反馈到法院,法院就会立刻启动调解机制。这种做法在全国还不多见,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封市委对此都给予了高度评价。

  贴近群众、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是开封市法院系统司法调解工作的着眼点。这种调解不仅覆盖法院的审判环节,还涵盖了执行工作等各个方面。

  今年6月6日上午11时,通许县法院练城人民法庭庭长黄山西接到一个电话后,急忙赶到了该乡辛庄村。

  原来,由于阴雨连绵,辛庄村村民岳邦家的红薯窖被雨水浇塌了。红薯窖距村民陈敬家的院墙很近,结果导致陈家院墙坍塌。双方为此发生争执,村干部多次调解,均没有成功。后来,双方矛盾激化,继尔大动干戈,拳脚相向。情急之下,村干部拨通了黄山西的手机。

  黄山西来了之后,对双方耐心说服教育,讲法明理。经过3个多小时的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岳家把陈家的墙砌起,并给付陈家500元赔偿经济损失。陈家主动向岳家道歉,岳家对陈家也表示谅解,一场紧张的邻里纠纷顺利和解。村干部敬佩地说:“俺好长时间都没能解开的疙瘩,让法官仨钟头儿给摆平了!”

  司法调解,让当事人和谐共处,极大地促进了社会和谐。今年前9个月,开封市法院系统对民商事案件的调解率就达到了70%以上。通过司法调解,全市群众涉诉申诉、上访数量明显下降,多数基层法院新增上访数为零。

  应当注意的问题

  其实,在省法院的引导和要求下,我省各级法院都在积极探索着司法调解的路子。如: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农村案件的特点总结出了四条经验,即“婚姻纠纷多劝说,宅基财产重契约,赡养关系讲道德,邻里矛盾善撮合”;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也对大量的民商事案件进行了司法调解……

  然而,从全国、全省的范围来看,司法调解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比如,个别法官片面强调调解率,存在强迫调解的现象;双方当事人通过所谓自愿调解来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调解后一方当事人反悔,不履行调解协议,等等。对此,开封市法院配套出台了相应的惩罚性措施,以确保司法调解工作健康发展。该院规定: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调解协议可视为无效;一方当事人反悔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一些地方还没有相应的约束措施,司法调解的公信力和约束力因此受到影响。

  对此,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闫之璞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说,在新形势下,司法调解必须讲究艺术和依法进行。要坚持自愿调解的原则。不能强迫调解,不能违背当事人意志进行不平等的调解。要坚持依法调解的原则。调解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程序合法与实体合法两个方面。要从关心人民群众利益的角度出发,不能“和稀泥”,不损害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要坚持民主调解的原则。在调解时,经当事人各方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组织或者个人予以协助。比如,在调解建设工程纠纷时,可邀请造价工程师;调解医疗事故纠纷案件,可邀请医生、医学教授;调解家庭或者社区纠纷案件,可以邀请当事人近亲属、社会名流、家族长辈……

  “总之,司法调解必须与时俱进,在发展中完善、在完善中发展。只有这样,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司法调解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闫之璞最后说。⑤3

  □本报记者李东红本报通讯员王伟

  赵根喜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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