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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超职权非法搜查受追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04:01 大河网-河南日报

  10月27日,郸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搜查案。

  按照上级卫生部门对各乡镇医疗诊所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的部署要求,今年3月13日至16日,郸城县卫生局医政科长于现理带领工作人员赵某、张某对该县的汲水乡梁某、南丰镇张某、李某的诊所进行资格审查和验收,为达到查清、查透、查尽、查实之目的,3人又对行政相对人的住室进行非法搜查,在当地造成了不良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现理伙同他人非法对行政相对人的住室进行搜查,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搜查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周玉国杨加峰)

  编辑说法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

  据《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此罪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245条实际规定了非法搜查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⑤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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