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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为“彭水错案”买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04:01 大河网-河南日报

  重庆公务员秦中飞因编写短信针砭时弊被刑拘的遭遇经媒体曝光后,日前该案有了新的进展。10月24日,彭水县公安局对秦中飞涉嫌诽谤一案撤销案件,并承认该诽谤案属于错案,对给秦造成的伤害表示道歉。10月25日下午,受害人秦中飞从检察院拿到了2125.70元的国家赔偿金。

  该案件被撤销,应该说是在公众的预料之中。根据《刑法》第246条之规定以及最高

人民法院下发的相关司法解释,诽谤案属于刑事自诉案件,是由受害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对比之下,“秦中飞短信案”使人异常费解:如果秦中飞涉嫌犯有“诽谤罪”,那么追究秦中飞的就不应该是公安机关,而应该是那些自认为是受害人的“被诽谤者”。彭水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将秦中飞拘押、审讯,明显违背法律程序。

  然而,谁该为“秦中飞短信案”中的过错负责?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此案前前后后牵扯到40多人,并且,有关其立案、调查、赔偿等所造成的办案成本都是花的纳税人的钱,纳税人不能平白无故地替他人的过错甚至恶意造成的损失买单。

  更重要的是,如果不对该案的责任人“问责”,除了会损害政府部门尤其是公安局的严肃形象外,还势必造成一种恶劣效应:日后哪个公安局的工作人员看谁不顺眼,就将对方抓来关上几天,然后堂而皇之地以“承认错案”、“道歉”、“国家赔偿”等等不了了之,这岂不是老百姓的巨大灾难、法治的一大悲哀?事实上,根据我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之第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发生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人民警察在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办案人、鉴定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看,“秦中飞短信案”都必须有责任承担人,必须对其进行“问责”。如此,方可彰显依法治国之本色,体现法治之进步,也在最大限度上让社会公众看到依法治国的优越性!⑤3

  □陈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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