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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部门调查 有权“顺藤摸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04:01 大河网-河南日报

  自2007年1月1日起,我国银监部门拥有了一项新的调查权力: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银监机构负责人批准,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检查时,可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相关调查措施。

  近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赋予了银监机构上述调查权,以符合新形势金融监管的需要。

  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是一个非常庞大的体系,上到中央,下到省、市、县、乡,遍布全国各个角落,其中存在不少监管的死角。据银监会的统计,今年前9个月,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发生各类案件724件,累计发生百万元以上大案194件。

  “银行是经济中枢,像人体血液循环系统,互相连通,光就银行进行检查,有些问题说不清楚,必须和有关的客户联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肖在审议时说。

  2005年,广西银监局防城港市银监分局对中国建设银行防城港市支行开展贷款偏离度检查时,发现贷款户广西象州县恒泰矿业有限公司存在财务报表不真实、在数个金融机构同时取得贷款等问题。但由于银监分局无权直接对贷款企业进行实地核查经营情况,银监分局也未能对1500万元贷款偏离度作出准确判断。

  自2007年起,伴随着银监机构拥有相关调查权,上述情况不会再重现。按照法律规定,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银监机构可询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赋予银行监管机构相关调查权,也是适应中国金融业面临新形势的需要。一方面,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过渡期即将结束,中、外资银行将在同一平台上竞争;另一方面,国内金融改革正在向纵深推进,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已先后上市,对透明度、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④4

  □张旭东王娅妮刘晓莉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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