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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藏枪支实不该被判徒刑九个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04:01 大河网-河南日报

  我国一直对枪支的持有、使用实行严格管制,禁止个人非法持有枪支。近日,原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私藏枪支案件。

  2006年1月7日,家住新乡市牧野区的焦明因非法制造枪支,被原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后供述了自己家中私藏猎枪的事实。经审理查明,焦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施行以后,把其在1992年前后经公安机关批准、在新乡市

林业局购买的一支双管猎枪藏匿在家中,没有上缴公安机关。2006年1月8日,原阳县公安局在被告人焦明家中将该猎枪扣押。

  原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焦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私藏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私藏枪支罪。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在私藏枪支期间没有使用过该枪支,没有给社会造成危害后果,且在公安机关不知情的情况下主动供述了私藏枪支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应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焦明有期徒刑九个月。

  (邢华东方建设)

  编辑说法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拥有、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

  据《刑法》第128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⑤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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