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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创新企业 税收有优惠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04:01 大河网-河南日报

  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技术创新型企业的税收优惠做出了最新规定,其特点有:

  第一,税收优惠的主体范围广。所有财务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内外资,在科研开发方面的投入都可享受。

  第二,加大了所得税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第三,允许扣除技术开发费的项目多而全,涵盖了全部投入。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设备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等多项内容。

  第四,鼓励企业在职工教育培训方面的投入,提高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比例。原规定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1.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现将此比例提高到了2.5%,但同时规定提取的教育经费必须使用。

  第五,允许企业加速折旧研究开发仪器设备。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

  第六,完善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新政策规定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改变了过去将投产年度作为税收优惠开始年度的做法。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

  由此可以看出,国家对企业加大科研开发投入力度给予了极大的税收支持,企业应抓住机遇加大技术创新投入,用好用足政策,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做一份贡献。④4

  □陶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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