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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有一个处女膜没有破就可轻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06:00 光明网
罗瑞明

  核心提示:湖南永州一中学老师两年内强奸猥亵8名学生,两名未满14岁,法院认为其“犯罪情节不属恶劣”,有“自首”情节而“从轻”判处5年有期徒刑。(10月28日法制周报)

  一个人面兽心的中学班主任,以补课为名,以辅导作业为由,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强奸猥亵8名学生,两名未满14岁,其性质是相当恶劣,根据刑法第236条第二款规定,奸淫

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但是使人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不仅没有重判,而且还轻判,轻的没有谱了。其轻判的理由令人匪夷所思,按照该案主审法官罗青青的说法:他觉得自己判决得适度,有一个处女膜没有破,没有造成很大影响。强奸猥亵8名学生,只因为一个处女膜没有破就可以轻判决。按照该法官的逻辑,强奸也得分档次,按照强奸时间长短,按照强奸轻重来量刑,有这种法律吗?

  本人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但有关律师表示,强奸未满14岁以下的幼女,只要双方发生性器官接触,就构成强奸即遂。湖南省知名法学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的马长生教授也表示,这个判决肯定有问题,至少应该在20年以上,利用师生关系奸淫学生,本身情节就非常恶劣。由此可见,该法官的轻判的理由根本就站不住脚根,与法律标准相差甚远。

  中学生正是长身体,学知识的关键时刻,她们纯洁无暇。利用她们的天真,施展淫威,无疑对其肉体,对其心灵都带来极大的创伤,甚至乎毁了她们的美好时光,毁了她们的一生。正象文中所报道的,她们在遭受强暴之后,产生了厌世心理,对生活、学习失望,无奈选择了离校出走;无奈把自己锁在家中,羞于见人。禽兽般的老师造成了深重的罪孽。

  但是对于这样一个人面兽心的恶棍,在惩罚时却遇到很多“同情者”,先是学校想将此事私了:受害人小玲告诉记者,事发后,普利桥中学王校长曾经表示可以私下解决,甚至暗示小玲离开学校。在今年上半年学期开学的时候,王校长还向其母亲提出了赔偿3000元钱了难,并让其转学。而后是:此案在湖南省妇联的督促下,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于今年4月30日开庭审理。这种审理,开庭前没有通知任何受害人及监护人,8名受害女生甚至至今未能拿到判决书,致使受害者超出上诉时效。更加让受害人家长气愤不已的是,该判决书上写着“其犯罪情节不属恶劣”、“亦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故判处王5年有期徒刑。

  犯罪事实清楚,犯罪手段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却还有人为摆脱他的罪行进行周旋,却能在堂堂堂正正的法庭上作出与法律不相符的判决。这究竟是为什么,这背后有什么见不得人的原因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揣想……

  中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侵害的现象不是个别,如果只把学生受到的伤害等同于一般的生活作风问题,如果为了个人的利益,为了局部的名声,能遮则遮,能挡则挡,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都将助长丑恶行径的滋生,都将严重的摧残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呼吁有关部门对此案进行重新的审判,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从重从严打击罪犯的嚣张气焰,起到震慑的作用。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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