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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将激起司法改革“涟漪效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06:07 杭州日报

  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一项法律修正案,将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新华社就此认为,“这是23年来中国对最严厉的刑罚——死刑所作的一次最重大改革”。

  实际上,收归死刑复核权的动议近年来一直呼声高涨,不仅许多专家学者极力“追捧”,最高法院也多次“表态”,并于去年着手增设3个刑事审判庭、广招司法人才以应对此

事。由此可见,死刑复核权的“回归”早已成为共识,如今更是“瓜熟蒂落”,各种条件已然成熟。

  这是因为,死刑复核权的“下放”原本就非“常法”,不符合宪法精神,其产生背景更非“常态”,原为上世纪80年代的“严打”而设。死刑复核权“下放”20多年来,固然具体针对一时的公共安全有一定功效,但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也不小。这集中体现为各地死刑标准不一、冤假错案发生几率增大以及死刑数量过多等方面。更重要的是,死刑复核权“下放”导致司法程序紊乱,严重影响了程序正义。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认为,收回死刑复核权是“给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多一次在庭上表述自己意见的机会”。

  有论者认为,收回死刑复核权不过是法律的归位。这么说固然不错,但不无忽视了其对于推动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因为,收回死刑复核权不仅有利于从程序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还可能成为司法改革的一枚石子,在司法领域激起“涟漪效应”。

  首先,这体现了程序正义原则正在成为我国司法部门的基本准则。以程序正义保证实体正义不仅是维护司法公正的“不二法”,也是法治社会的重要体现。从这个角度来看,收回死刑复核权对于纠正司法领域以往重实体轻程序倾向具有重大理念和判例指导意义。

  其次,将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维护司法权的中立性,无疑也将起到重要作用。司法过程遭遇“行政干预”,已是屡见不鲜的现象,也是发生冤假错案的根源之一。由最高院行使死刑复核权,不仅使被告人多了一条寻求司法救济渠道,还将减少、杜绝行政权对司法的介入。以此来说,收回死刑复核权对于真正确立司法中立原则具有重大实践意义。

  第三,此举在实际操作中,如有关专家所说,还将带动一审、二审刑事程序乃至侦查程序的一连串变革,起到“动一子而全盘皆活”的效应。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也指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必须找准司法活动的规律。……第一步就是将死刑复核权收回……”可见,收回死刑复核权并非简单的权力“回归”,其对于推动司法改革具有重大突破作用。

  让人欣慰的是,随着实施时间(明年元旦)的接近,一批具有现代司法理念的青年法学人才,已经陆续走进最高人民法院。我们更有理由期待,推动司法改革的“涟漪效应”,真正树立法律的权威与公正,将借由统一行使死刑复核权而随“波”荡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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