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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协调和发展是和谐社会的三个主音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08:24 法制日报

   孙谦 国家二级大检察官,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兼任知名高校博士生导师

  本报记者 郭恒忠

  在孙谦看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的提出,在中国具有划时代和里程碑的意义。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全社会的动员,并在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做出努力。就和谐社会的本质

特征、基本要素而言,无论是政治、经济、文化,还是人与自然的关系等社会生活诸多方面问题的解决,法治在其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可替代且极其重要的。他在百忙之余,撰写洋洋数万字的论文,深刻剖析法治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联系。我们的对话也是从他的论点开始的。

  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和保障

  记者:我注意到,您在《法治与构建和谐社会》一文中有这样的观点,即“今天我们提出建设‘和谐社会’,这是对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承和发扬,也是建立在广泛的民族认同基础之上的”。和谐社会与法治有什么样的必然联系呢?

  孙谦:从古到今,和谐社会蕴涵着尊重规则和秩序的法治精神。

  古语有云: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追求和谐、崇尚和谐,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之一,也是中国古代重要的社会理念和政治理念。依近代学者梁漱溟先生观点,中国人所憧憬的合理的人世生活与人间秩序的最高价值,一言以蔽之,曰“和谐”———不仅是人际的和谐,更重要的是人类自身的内在和谐,直至以人为中心的天人和谐。

  例如,《易传》高度赞美并极力提倡和谐思想,提出了“太和”的观念。西周末年,周幽王的太史阳父(史伯)在议论周朝兴亡这一重大政治问题时,提出了“和实生物”的著名论断。他也是第一个对和谐理论进行探讨的思想家,他区分了“和”与“同”的内涵及其作用。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进一步丰富了“和”的内涵,他说:“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和谐是宇宙和万物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规律,也是做人的原则和人生应当追求的目标。孔子的学生有子提出了“和为贵”的思想。

  记者:孔子的“和”与法的联系体现在何处?

  孙谦:孔子及其学生所说的“和”,既是一个哲学范畴,又是一个伦理道德的标准和社会治理的途径与目标。孔子认为真正的和谐必须有严格的规范,并提出了“中庸之道”。就整体而言,尽管“和”与“同”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对于理想的社会状态,传统中国人所设想的是一个大同世界。近年,中国有学者在研究法律文化时指出:数千年来,大同世界虽未曾有一日实现,但始终是古典中国文明所努力讴歌和追求的对象。所以,自西周以来,历代的思想家、历朝的法律,都在为大同世界特别是这个世界中“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的和谐、安定、平静、有序的社会而探索。古今关于和谐社会的学说,也都在说明国家只有保持和谐、均衡、公正的秩序状态,才能均调天下、和乐人民、国家强盛、人民富裕。

  其实,不仅仅是我国,在西方也有“和谐”的主张和论断。例如,毕达哥拉斯所说的“整个天是一个和谐”,可能是西方最早提倡的和谐。古希腊的执政官梭伦制定了具有民主性质的法律,在其言志的政治诗中也提出了“和”的法律价值。在文艺复兴以后,笛卡尔、莱布尼茨、黑格尔等人都曾论及和谐。马克思、恩格斯对“和谐社会”理论给予了高度关注。马克思、恩格斯在他们的著作中多次论及“社会和谐”,并把和谐作为人类社会的理想境界。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对空想社会主义者“提倡社会和谐”的主张给予了充分肯定。“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科学社会主义,从根本上说,就是人类最终实现社会和谐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科学理论体系”。在马克思同时代及其后,西方一些社会学家或系统或零星地阐述过和谐社会理念。西方关于和谐社会的理论主要有:社会均衡论、协和社会论和社会系统论。社会均衡论突出了社会内稳机制,协和社会论说明了社会的协作规范,而社会系统论强调社会结构的弹性、结构的变迁以及社会系统的相互作用,强调社会系统的稳定、平衡和保持秩序状态的重要性,并突出了社会在均衡与协作中的“变迁”与“发展”。稳定、协作和发展构成了“和谐社会”的三个主要音符。

  无论是古代中国思想家的论述,还是西方思想家关于和谐社会的理论,都体现了和谐社会的思想和精神,强调要使社会和谐,就需要遵循规则、体现秩序。

  记者:目前而言,法治与和谐社会建设是什么样的关系呢?

  孙谦:法治是解决中国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现实需要。

  “从某种程度上说,当一个文明趋向于更高,或许还是更有价值的目标时,社会性越轨的可能就越大。”从国内形势来看,中国总体上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各种关系基本协调、政局基本稳定、社会基本和谐。但是,随着社会转型过程的加剧、现代化的推进,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也在发生着结构性的变化,在基本协调、稳定、和谐的前提下,我们也面临着很多矛盾,甚至是社会的隐患,如:弱势群体的出现、社会诚信危机凸显、利益分配不公导致贫富悬殊、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各种反动势力的破坏,特别是民族分裂活动猖獗等等问题。面对如此复杂的国内国际形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面临的挑战和困难是巨大的,这对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是严峻的考验。虽然解决这些社会矛盾和问题需要采取综合性措施,但是最根本、最有效的措施就是厉行法治,义无反顾地把依法治国的方略贯彻下去,彰显法治功能,使法治调整和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这是许多现代国家度过特殊发展期或实现平稳转型的基本经验。

  记者:您如何理解法治在我们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孙谦:厉行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适应中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胡锦涛同志全面地、深刻地阐述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他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其中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安定有序等,无不与法治有着直接而又密切的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同时也是一场深刻的法律和体制变革。可以说,法治是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在我看来,有三个个方面:一是和谐社会是由法治保障的稳定有序的社会,二是社会主义民主必须是法治保障的民主,三是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必须依靠法治保障才能实现。

  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基本功能

  记者:那么,法治的功能如何体现在和谐社会的建设中呢?

  孙谦: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依法治国,厉行法治,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一种基本的治国方式和执政理念,也是国际社会普遍遵循的行为准则。中国正在经历一个关键的转型阶段,社会的关系结构和利益格局正在发生重大的变化,与此相适应,在社会治理方式上也要求作出相应的变革,这种变革,就是必须由过去封建社会的人治彻底地转变为法治,坚定不移地走依法治国的道路。这不仅是因为法律的固有属性决定了其对国家和社会生活具有独特的规范功能和社会功能,更是因为法律的特有属性与转型时期国家治理方式的内在要求相互契合。有学者认为,“和谐社会”是一种善治的方略,“国泰民安”、“政通人和”、“安居乐业”都是和谐社会的象征。也有的学者认为,“和谐社会”其实不是指结果,而是指社会本身需要具有一些能够保证和谐运行的机制,比如,顺畅的社会流通机制,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安全的社会保障机制,有效的矛盾疏导机制等等。而这些要求,正是需要通过法治解决的诸多问题中的问题。

  在我看来,法治对于建设和谐社会而言,其功能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制约国家权力,保障主权在民;二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三是崇尚法律精神,统合民众理念;四是构建诚信体系,维护经济秩序;五是规范人的行为,调整人际关系;六是保护资源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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