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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西部演讲观点摘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08:24 法制日报

  由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司法部、中国法学会联合举办的“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法治宣讲活动继7月份第一批之后第二批已于8月份结束。分别在贵州、西藏、宁夏、内蒙古、广西五个省、自治区举行,进展顺利,效果显著。

  徐显明、于安、李昌麒三位教授在贵州拉开第二批演讲的序幕,袁曙宏、朱苏力、刘作翔、葛洪义赴西藏,李林、陈桂明、蔡守秋奔宁夏,王利明、谭世贵、吕忠梅在内蒙古

,应松年、吴大华于广西分别举行了16场报告会,听众人数达15000余人。

  应松年(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

  依法行政就是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它的主要内涵是: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目的在于“切实保障公民权利”。依法行政的本质是:权力来源于人民,执行人民意志,“切实保障公民权利”。

  行政机关作为管理者,必须依法管理各项社会事务,治理违法行为,这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职责。这是事情的一个方面。但依法行政主要是对管理者的要求,而不是对被管理者的要求。只有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使政府走上法治轨道,才可能有效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好各项社会事务。管理者首先要管理好自己。

  依法行政的“法”,从本源上说,是指法律。但广而言之,在和上一位阶法律规范不抵触的情况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都是依法行政应该依据的“法”。

  徐显明(中国政法大学校长):

  社会主义法治可分为五个基本环节,它们分别是:立法、执法、守法、司法和护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这五个环节均有指导意义。在立法上,实现法律的人民性、科学性和正义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要求;在执法上,实现为民的目的性,效果的公正性和程序的严明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特征;在守法上,认同法律的权威性及法律面前的平等性和守法上的普遍性,是依法治国理念的应有之意;在司法上,保障司法权行使的公开性、公平性和程序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在护法上,保证法律规范的合宪性,法律实施的统一性,法律监督的有效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属性。

  从以上法治建设的五个环节可以看出,法治建设,事关社会所有的组织和个人,从执政党到武装力量,从国家机关到企业事业单位,从社会组织到全体公民,所有社会主体无不处于法治建设的某一环节之中,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当是全社会的共同理念。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全国政法机关率先开展了卓有成效的教育活动,为全社会树立了榜样。他们的经验,必将为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最终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有意义的借鉴。

  何勤华(华东政法学院院长):

  我们可以将中国古代以及西方对和谐社会的追求和目前我们共产党人所倡导的和谐社会作一点比较,以进一步加深对和谐、和谐社会之本质的理解。在中国古代,尽管将天人合一、无讼等作为和谐的最高境界,实际生活中也曾有过如“贞观之治”、“康乾盛世”等社会高度稳定、人民生活丰衣足食的和谐局面。但是,由于这种和谐状态是建立在“人治”,建立在君主高度集权、臣民绝对服从,以及宗法等级、男尊女卑等基础之上的,因此,既无法持久,也不可能使社会上大多数个体达到心情舒畅、生活美满。

  我认为,一个和谐的社会必定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因为法治是和谐的秩序前提。但是反过来,一个法治的社会还不等于一个和谐社会。对我们来说,法治是和谐的第一步,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和升华。

  李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

  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

  这些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需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全面把握和体现。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

  我国要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必须尽快制定和颁行作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主干的民法典。在各国民法典中,尤其是在世界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民法典如德国、瑞士、日本民法典中,都将物权法作为其民法典的重要内容,所以,物权法的制定和颁行实际上是制定民法典的最核心部分。从现实情况看,由于物权法基本规则缺乏,使已经颁布的《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也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由此表明了物权法的制定是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

  陈桂明(《中国法学》杂志总编辑):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特殊内涵:

  1、“社会主义”具有时代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一种社会形态,是现代的产物,所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是现代法治理念,它不同于法律的传统思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身也是发展的,不应当是僵死的;2、“社会主义”具有特色性,我们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所以,我们的法治理念与西方的理念应当有区别,有自己的特质,否则。“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个概念也没有什么意义了;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含超越时空的对司法一般规律性的认识,因而存在某些普适性的价值取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不一概排除中国古代的法律传统观念和西方的法律理念,如中国传统的息讼观念、西方司法中立的理念等我们同样接受甚至要坚持。但是传统的和西方的法治理念需要扬弃,不应当简单继承或拿来。这是我们重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意义之三。

  吴大华(贵州民族学院院长):

  我们提出西部大开发中应当秉着法律与政策的二元作用,在党和政府的组织协调下,营造一个有利的开发环境。我国需要什么样的制度以保障西部开发的顺利进行?我们认为,需要基于法律与政策双重因素,以立法为主导、在法治轨道上运作政策,形成系列开发制度。制度作为一定历史条件下的政治、经济、文化体系,既包括长期性的较为稳定的定型化制度,也包括限于短时间内针对特定事项的具体制度。西部开发既需要长期性制度作为保障开发的持续一贯性,也需要短期性制度以灵活处理开发各种具体事项。应当既重视立法的先行地位和主导作用,但也不应忽视政策在宏观导向、具体运作中的作用。

  因此,我们选择的西部开发制度的形成是二元的,即:一方面,以立法为主导,立法体制上包括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两个层次,立法内容上包括开发基本法、专门事项立法以及开发保障法;以法律严格规制下的政策处理具体事项,弥补立法不足。

  蔡守秋(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建设和谐社会、环境友好社会的法学理论解决了法律应不应该、能不能够以及如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这三个层次的问题。法律能否调整人与自然关系,不仅是一个法学理论问题,更是一个法律实践或法治建设实践问题。无论是环境资源法学的理论研究,还是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的实践经验,都雄辩地说明:环境资源法可以调整好人与自然的关系。无论是西方工业发达国家,还是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都通过环境资源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不同程度地改善了人与自然的关系或不同程度地调整好了人与自然的关系,即环境资源法正在使人与自然关系向着对人和环境有利的方向变化,包括人与自然关系从混乱到有序、从失调到平衡、从有害到有利、从不好到好、从较好到很好、从不和谐到和谐等。

  葛洪义(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

  我们可以从一个假定开始出发讨论我们的问题:有人的地方就有分歧、矛盾和纠纷,就需要解决纠纷,就需要依赖社会规范。1、最初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如同儿童处理矛盾,都是诉诸于武力;2、强者的和谐是建立在武力驱使他人服从的基础上,要求他人在行为和思想上对自己的屈服;3、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统治关系,是建立在强者的统治与弱者的服从两个方面的统一条件下;因此,规则是一种宏大的说理体系。法律与道德都是这个意义上的规则体系;4、强弱分明的情况下,能够建立一种统一的社会,社会的统一依赖统一的道德及其强制约束能力;利益分化的背景下,强弱是相对的(例如今天有人把警察列为弱势群体),就必须依赖一种能够承认利益差别并且能够在利益差别以致引起思想差别的社会条件下把行动统一起来的规范体系和实施力量。这就只能是法律;5、法律也是一种运用话语的力量解决纠纷的说理机制;6、现代的和谐社会是以利益差别、政治民主、文化价值多元为基础的,只能建立在法治的环境下。

  于安(清华大学教授):

  依法行政原则不但要求一个守法政府和责任政府,而且还要求一个有限政府。政府活动必须是有界限的,这一界限由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经过合法程序产生和组成,行政机关领导成员经过合法选举或者委任,并不当然意味着取得了为所欲为的无限权力,即使是为了公共事务。行政机关要从事公务活动,必须有法律对公务事项的授权。法律没有授权的就是法律所禁止的,这一经典的公法原则被称为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原则的基本涵义是,行政机关可以做什么和不可以做什么应当由法律决定,而不是由行政机关自己决定。行政机关自己为自己设立职能,例如行政机关自己发文设立许可事项或者收费事项,是违反依法行政原则的表现。

  李昌麒(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从整体上讲,中国的法治必须是适合中国经济状况、政治环境以及文化习性的法治。就农村法治而言,它的发展必须致力于“三农”问题的解决,而“三农”问题的有效解决,从法律角度去思考,又要依赖于法律制度的创新,而制度创新的关键又是要把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置放在一个新的法律环境和制度环境中去思考,即要通过创制法律制度保障新农村获得更多的发展空间和发展动力。新农村建设必然要对法治发展提出以下四个方面的要求。1.法治建设必须关注农民权益的保障;2.法治建设必须维护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性地位;3.法治建设必须构建农村与城市协调发展的法治环境;4.法治建设必须把国家对农业的干预纳入法治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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