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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感于高校纪律处分的法律规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08:24 法制日报

  有这样一个案例,同学甲在校考试中存在作弊行为,受到过学校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毕业前夕,由于其悔改表现好,该处分被撤销,该项科目也补考通过。但当他向学校申请学位时,却被学校方口头告知,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被取消。同学甲遂向法院起诉学校,要求恢复颁发学位证。今年10月份,经过审理,法院判决要求学校方重新对其学位资格进行审核。

  在司法实践中,类似的案件在近几年屡见不鲜,其中折射出的高校法治进程的诸多

问题,值得人深刻反思和探究。高校纪律处分的权限可谓强大,不论在范围上、形式上,还是设定实施的裁量空间上,都能够在相当层面和程度上、直接或间接对学生的身份、名誉、财产、受教育乃至将来的就业构成不利影响。因此,如何对高校纪律行为进行有效规制,避免处分行为的任意、武断或错误,保障学生的合法正当的权益,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看来,高校纪律处分的法律规制可以从内外两方面加以实现和落实。

  其一,高校纪律处分的内部自律机制需要完备。高校行使纪律处分是高校自治精神的具体体现。基于高校自治对实现学术自由、促进教学进步、培养治学精神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各高校皆自行制定了涉及面广泛的校内规章及惩处条例。但这种自我管理同样需要一个制度框架。首先,实现严格依法治校,保证学校规章的合法性。学校规章虽非针对社会不特定多数者,但它对在校学生行为的准则作用同样不能小觑。因此,高校规章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位阶,绝不应出现一个隔绝于社会之外的另类法律世界。以学位授予为例,学校对学位授予的规定,不应严苛于国家法律,相应的处分结果同样不应重于法律。高校规章细化法律是程序操作上的实用化,绝不是实体权利上的创设。近些年,不少高校取消了英语四级和学位的挂钩,便是很好的改革方向。其次,遵循处分比例原则,保证教学管理工作的正当化、人性化。作弊是否必须取消学位,“一刀切”的方式实在有违育人之道,学生的合法权益需要得到妥善的法律保护。取消学位对学生影响程度之深远甚至会波及到其一生,从行政行为合法、合理、比例原则出发,取消学位的处分必须引入严格的程序流程,给予学生以充分的辩解机制,在充分考察学生行为性质的基础上,分层次予以实施。严重者直接处罚,次者给予时间不一的观察期限。武断化、专断化的现行纪律处分模式,只会造成更多不必要的纠纷出现。

  其二,高校纪律处分的外部监督同样需要加强。其中,最为适合的模式首推司法审查。有人说,高校是倡导实践教学学术自由的地方,外部的介入会直接危害到我国高校科研学术的发展,因此应当排除包括司法在内的任何外部措施的影响。的确,基于对学术自由的尊重,保持司法行为的相对节制性确有必要,但这并不构成彻底杜绝司法衡平的理由。高校纪律处分的涉及缘由多样,其中相当比例之处分与教学学术丝毫无关,如对旷课、作弊、打架等的纪律处分。此类纪律处分行为具有十分典型的外部性特征,能够直接影响学生的人身权与财产权,能够施加给当事学生相当不利的负担措施。从现代法治理念看,任何实质性处罚规定都须要谨慎设立并给予相应的救济渠道,以此保证被处罚者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而现实中高校处分行为的救济显然缺乏足够的事后救济,高校规章中救济条款的模糊和欠程序化,使校内有效救济很难获得真正实现。引入司法手段,无论在理论还是现实需要中,都能够显示出相当的正当性和实效性。近年来,多起所谓学生状告“母校”胜诉的案件都很好的说明了这一点。

  从高校频频成为被告,屡屡官司败诉的现实状况看,高校的法治进程需要进一步加快步伐,真正跟上我国现代法治发展的高速。

  (作者系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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