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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时可请法律专家参与答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08:24 法制日报

  本报沈阳11月1日电 记者霍仕明 记者今日从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获悉,到法院打官司的当事人,只要对判决结果没有明确表示服判,就会收到法院的《判后答疑告知书》,有权对判决内容提出咨询,而法官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和拒绝当事人。这是该法院近日推出的《法官判后答疑制度的暂行规定》中提出的要求。

  据介绍,法官判后答疑,是指法院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结果存有疑义,向法

院提出疑问,由作出裁决的法官或者其他法官,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就证据采信、事实认定、裁判理由和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释明,促使当事人理解法院的裁决,并服判息诉。

  沈河区人民法院在判后答疑的具体操作中,实行首办责任制。即案件的主审法官、合议庭审判长是判后答疑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所办案件的判后答疑工作。法官判后答疑还实行三级答疑制度,即首先由案件主审法官、合议庭审判长进行判后答疑。当事人拒绝接受或者对此级答复不满意的,可以申请业务庭庭长进行答疑。当事人拒绝接受或者对业务庭庭长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申请分管副院长进行答疑。

  根据答疑制度,法官宣判时,除当庭表示接受法院裁判结果之外,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判后答疑告知书》。当事人接到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后需要答疑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答疑责任人提出申请。答疑时,还可以根据答疑内容的复杂程度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对抗程度,自行决定答疑形式,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以及当事人的亲友、同事或者所在单位、社区等组织参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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